由佛教倫理觀點看 「國家公園是否應開放狩獵」之爭論
涵融(佛教弘誓學院研究部九二學年度研究生)
緣起
一九九八年,保育團發起了「搶救棲蘭檜木」運動,經過三年的努力,成功地抵擋了退輔會的枯立倒木整理作業。為了讓棲蘭檜木林永遠免於整理砍伐的命運,保育人士成立了催生馬告國家公園聯盟,希望透過馬告國家公園的機制,確保這片原始檜木的永續,也期望透過馬告國家公園的成立1,連結原本的雪霸國家公園與太魯閣國家公園,形成中央山脈的保育走廊。
然而,這三處的國家公園,都含蓋了部份原住民泰雅族人的生活領域。泰雅族人對於前兩處國家公園的設立,早已積壓了許多不滿情緒,因此在成立馬告國家公園通過核准之前,原住民籍立委提出了「修改國家公園法」的強烈要求,修正草案的內容,除了要求開放公園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等條文之外,最終訴求是要提昇原住民族的管理層級。
由於涉及到土地主權、自治主權等結構性問題,在各有所堅持的情況之下,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於是隨著時間拉長,問題愈加錯綜複雜,演變成了一場牽一髮而動全局、沒完沒了的族群政黨角力戰。在這場角力戰中,糾結了族群意識的對立、文化概念的衝突、歷史情結、政治利益、生態保育與觀光開發概念等等錯綜糾葛的因素,無論是朝V.S.野,原V.S.漢、乃至同族之內,都難以凝聚出共識,法案經過數次流會。2
一、前 言
(一)選擇理由
一項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與該社會倫理價值之間的抉擇消長,其結果往往未必能夠高度地反映出社會成員普遍的倫理價值;然而,既定的結果卻很可能是社會成員要共同承受的業果報。本文的用意,正是想凸顯這樣的一個案例,協商兩造是代表了少數族群利益的「原住民狩獵行為」與代表了由多數族群掌握的國家機器「國家公園」,兩者之間已累積了因歷史上諸多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而累積下來的衝突與對立情緒,加上政治權力的操作,極可能造成社會倫理價值被扭曲之結果。因此本文試從佛教倫理學觀點,分別以兩個層面來探討:
1. 護生觀
「國家公園是否應開放狩獵?」答案很明顯的:法性平等,自他無二,有情眾生皆平等無分別,凡是生命都應該受到尊重與保障。不僅是站在佛教倫理的立場,不能同意開放狩獵,從保育觀點來看,設立國家公園的要旨,就是要為野生動物,保留一片相對安全的生活環境,好能保障野生動物的基本生存權。
2. 緣起論
雖然「不殺生」還未成為普世價值,但至少也是社會的主流價值,既然無論是從國家公園法、生態保育立場、「動物權」理論或佛法觀點,都主張不應該開放狩獵,這個答案很明顯。但問題是,為何在立法院的協調過程中,以及政府政策的取向上,卻偏偏是朝相反方向(廢除第十三條第二項,即「開放狩獵」)而運作?為何法案歷經兩屆立法委員無數次協調,都得不到共識,而一再地流會延宕,多方意見的拉鋸,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從佛教倫理學觀點來看,「緣起」是諸法通則,對於上述不合乎公平正義與仁慈原則的現象,本文擬依「彼有此亦有,彼生此亦生;彼無此亦無,彼滅此亦滅」的緣起法則觀照,探究其因緣。
(二) 相關研討之歸納
國內以原住民之狩獵行為為題,或討論應否開放狩獵為題的論文發表篇數並不多,以關切生態保育問題之學者(如:林益仁、陳玉峰、黃怡等),及推行原住民傳統文化運動較為熾盛的團體,或原住民學者,對此議題著墨較多(如:台邦、黃長興等),相關的研討會,則為二○○○年在屏東縣霧台鄉舉行為期三天的「落實生物多樣性──原住民狩獵面面觀」研討會,以及二○○三年舉辦的「原住民之狩獵文化」研討會。
在試圖拉近原漢雙方觀念落差與化解對峙立場的努力下,這些論文與研討會,多少開啟了對話的效用。然而遺憾的是,在我們的社會中,與弱勢民族相關的議題,總是得不到主流媒體之青睞,沒有大眾傳播的助力,社會大眾對這方面議題之理解與關注之不足,此由修正案一再地被流會、擱置,亦可見一斑。
其中除了釋昭慧法師(1990a、b) 及釋傳法法師(2002) 所發表的文章,是以關懷動物生命為出發,立場鮮明地表達反對開放狩獵以外,其餘多數是以理證或以實證,為原住民之狩獵文化尋求支持(如:紀駿傑、台邦),其中亦不乏生態保育觀點(如:林益仁、陳玉峰等)。
釋昭慧法師以眾生平等論與佛法的護生原則,超越保育人士之理論,認為贊同開放者之立場,乃是人類沙文主義意識作祟,以更為宏觀的人道基本面,取代一般「狩獵文化」的迷思。
(三) 本文鋪陳之軌跡
本文以佛法之「緣起論」作為探討問題之思考導引,從「國家公園」設立之宗旨以觀,發現台灣在全盤接收美國國家公園設立之概念時,就已埋下了欠缺「人」因素考量之惡因(本文第二節之一)。其次追溯更早的台灣族群互動歷史 (本文第二節之二),從近四百年來的族群消長與主權更迭中,尋出問題根源,亦即:在過往的族群互動過程中,有太多不合乎公平正義與仁慈原則的行為,埋下了族群對立與仇恨的種子。由於這兩者「因緣和合」,導致今日在制定公共政策時,衍生出了盤根錯結的複雜局勢。
在這當中,「國家公園內應否開放原住民狩獵」之議題,與被上綱到(與中央政府相等層級的)「民族自治」的「國家公園法修正案」綁案在一起,直接衝擊到現有政權之核心。於是,在協商的過程中,「開放狩獵」問題的焦點被模糊邊緣化,而淪為觸動更大利益關係之議題下的「交換品」。無論此案的反對陣營如何抗拒,也難敵維護權力結構的運作。即使是理想上應該站在反對立場的保育人士,也可能為了達成保護珍貴的檜木林的目的,而「棄保」野生動物,倒向贊成「開放狩獵」之一邊。借昭慧法師在〈開放原住民狩獵的深層「文化」爭議〉之言來形容其中的弔詭:
……這就是「動物保護運動」的弔詭——它總是輸在力量,而不是輸在理論。它真正的敵人不是原住民族群,而是「人類沙文主義」的普遍心態。於是,在權力運作的順序上,縱使是出發於純粹的「人道考量」,它也只能先假裝看不到血祭與肉食的殘酷,而將矛頭對準原住民的狩獵了!(釋昭慧,1990)
本文第三節的內容,是為了瞭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生態保育觀。原住民族千百年來代代在這片山林土地上與大自然相抗,發展出來的生態倫理與狩獵文化,其實是有極大正面貢獻的。然而,比他們的開拓先祖晚來的漢族移民與統治者,從一開始就以偏見與歧視的心態,來看待這些「山上的人」,從不曾正面地肯定原住民族的智慧財產,不曾尊重過他們的生態倫理,甚至賈禍於他們,使他們揹上污名,而這也是導致族群互相誤解益深的「因緣」之一。以下各節是為了鋪陳上述諸「因緣」而展開的。
二、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衝突
(一)國家公園的設立與原住民族
國家公園的推廣與設立,可追溯至1860年代,美國的自然景觀,在經濟發展與人為開發的過程中,不斷遭人破壞,因而有識之士興起了劃定保護區以維護自然生態完整性的構想。1872年,美國立法通過了全世界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公園。此後,由美國、加拿大帶頭,以至於全世界,紛紛效法此種措施,劃定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以保留自然生態及文化資產。迄今全世界已陸續成立了兩千多處國家公園及自然生態保護區。
美國雖然是全球第一個成立國家公園的國家,但它所認定的國家公園,是個無人居住、無人使用的自然環境。「無人公園」,對於園內的各種人類活動,基本上是採取「禁止主義」。當初美國界定國家公園時,他們所考慮的對象是歐、美等公園內沒有人類活動的地區。美國境內的國家公園,絕大多數也都是在趕走了原住民之後才設立的,因而它的國家公園法令政策,並不會顧及當地住民的議題。台灣的國家公園政策與法令,絕大多是抄襲美國制度而來,台灣政府在劃定國家公園範圍時,將一些原住民家園及傳統生活領域劃入,卻未曾考慮到它對居住於公園內及附近居民會造成何等影響,這種態度,自然是要產生各種衝突的。(紀、王,1996)
台灣直到1984年1月1日,第一座國家公園──墾丁公園才正式成立,至今又陸續成立了六座國家公園。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國家公園成立的最大目的,是「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物及史蹟,並提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國家公園法的核心關懷,是保護大自然供人遊賞;原住民參與共管的問題,並沒有被納入考量,民間生態保育團體與政府,甚少深刻反思原住民生活經濟與國家公園制度的互動問題。
國家公園在主流的生態保育論述中,是所謂「正確的」概念,原住民族卻在以城市人為主的「生態觀光」中,被高度邊緣化與污名化。成立國家公園,固然對生態保育及史蹟保護,有極正面的意義,然而,國家公園成立之時,並未與原住民取得共識,以至於過去十年來,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間,衝突不斷的發生。不論是在土地使用、道路開發還是開墾狩獵等各方面,都讓原住民族人感到處處受到制肘,而原住民在國家公園內,大多數也僅僅是擔任低位階的巡山員、清潔人員等等約聘或外包工作。因此,當保育團體提出「催生馬告國家公園」的構想時,必然會面對長期以來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之間的情結。
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衝突的主要原因是:(紀、王,1996)
(1) 前者以「由上而下」的強制手法,設立國家公園,對於後者之經濟、文化及生存權加以忽視與侵犯。
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總計337頁的公園計劃書裡,花了相當篇幅談論園內的野生動植物,且有六頁提及園區內的人文史蹟,而對於現有人口及其活動,則僅以半頁描述,且對於國家公園可能對原住民帶來的影響,隻字未提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1988)。這種對於原住民「死了的才重要,活著的不算」的態度,令原住民感到生存權與自尊被踐踏,難怪1994年10月太魯閣原住民的示威遊行中,高舉著「國家公園讓我們原住民變成次等民族,不如野生動物」的抗議之聲。
(2) 國家公園以雙重標準,甚至帶有制度性種族歧視的方式對待原住民。
國家公園雖對原住民,採取如上述的全面「禁止主義」,卻任由有權有勢的漢人及政府,在園內公然從事違背國家公園宗旨與精神的行為。道路、隧道仍然繼續闢建,礦產繼續被開採,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被國家公司與平地資本侵佔。根據國家公園法,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在園內勘採礦石,從國家公園的立場看來,這些採礦活動都是「合法」的。但原住民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他們的祖先早於國家公園,幾百年來就在此採集、狩獵、捕魚,如今國家公園不准他們揀拾少量的玫瑰石,獵取少許獵物,卻允許漢人大肆開礦,破壞自然生態。
(3) 國家公園積極而有效的執行漢族群對於原住民族群由來以久的內部殖
民與環境殖民政策而招致反抗。
對許多原住民而言,他們的祖先,千百年來就在山林裡捕魚、狩獵,未曾發生過動物、魚類因而滅絕的情形。後來陸續來到的荷蘭人、日本人、尤其漢人到來之後,森林被砍伐,道路一再地闢建,山產店大肆獵捕,這些才是造成動物稀少的主因;如今卻要原住民為此背負罪名,付出代價,實在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
現行有關原住民族狩獵行為的相關法規,有《台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事項》及《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這些由漢族人所制定的法規,雖然在表面上,好像照顧到了原住民族的特殊文化與生活方式,但是在執行層面,卻十分地不切實際,因此以往這些法令並不被嚴格執行,原住民自然也不會感受到強大的限制。然而,自從國家公園成立後,以中央單位的資源與警察隊的執法力量,對於園內法令的執行較為徹底,原住民也就直接的受到了衝擊。
原住民認為,國家公園管理處態度蠻橫,執法單位又對原住民文化認識不清,貶低價值,原住民的意見,無法在國家公園體系中發聲。在這片土地生活了上百年的原住民實在無法瞭解,祖先的生態智慧與傳統文化到底哪裡錯了?不熟諳現代法令規定的結果,往往使得他們動輒得咎;漢民族的漠視與不尊重,則斷絕了部落與政府的互信基礎。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議題,再度撕裂了這道傷口,國家公園法的修法工程,考驗著政府願意釋出自治權的誠意,也考驗國家公園是否能尊重當地居民存在。(陳鳳蘭、高有智,2002)
台灣的國家公園,無視於世界潮流的演變及許多國家的教訓,斷然移植美國的「無人公園」模式,而不正視公園內外原住民族存在的事實,其結果自然是會造成公園原住民族與公園之間的衝突。
(二)原住民族群與漢族群之間的衝突
「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其實就是原住民族群與漢族群間的衝突。」(紀、王,1996)
最早來到這塊土地上的先住民族群(ethnic groups),由於多數是以部落社會(tribe society)的形態來自治自管,不會受到所謂「國家」(nation)之政府機制來主導統理;經濟行為是建立在互信基礎的口頭約束上;對於土地觀念,則是家族或部落共有,而沒有強烈的私有財產或所有權之概念。自近兩三百年以來,在與外來者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時常因不黯契約式交易,而讓後來的移民有機可乘,原住民族因此逐漸地喪失了土地主權和領域範圍,人口比例也在大量外來人口移入之後,終於淪為不到百分之二的「少數民族」。後移入者成為多數族群,於是,強勢文化凌越少數族群的弱勢文化,並以「政府」的機制強行規範,令其無從選擇地必須遵從這一套由多數人所制定的「法治」,效忠他們所謂的「國家」,被迫行使賦稅服役等之「義務」,自治自主權益遂喪失怠盡。
尤其是近數十年來,透過強勢族群的壓迫,原住民族的生活狀況,已陷於整個台灣社會的最底層。雖然他們多已被納入台灣的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內,但他們卻未能擁有足以在此經濟體系下佔一席之地所必備的教育水準、技術、資金或其他利益。在山地的傳統生產方式不再能提供原住民足夠的經濟收益之下,大多數原住民只能在最危險,漢族人最不願意去從事的勞力市場裡,出賣身體勞力,男性在建築工程、遠洋漁船、採礦業中,女性甚至淪入賣身行業。原住民族歷經長久的外族欺壓,造成他們經濟、政治、社會秩序解體,文化失調,因此對政府及漢人社會,存在著強烈的不信任感。
隨著社會的開放、民主的成熟與知識的提昇,原住民族終於爆發了從過往歷史及記憶中所累積下來的種種不滿情緒,於是開始依「社會正義」向統治者討回屬於他們應有的「主權」,包括實質的土地權、自治權及無形的文化資產權等等。在此強烈的民族意識和不滿情緒之下,凡是有侵犯或剝奪他們權益之嫌的規制,都極易招致反彈。
「國家公園的成立並非問題的源始,它僅是政府以漢族中心主義來對待原住民的一貫政策之集中展現罷了。」( 紀 、 王,1996)
三、原住民族對生態保育之正面貢獻及現況
(一)從「狩獵文化」到「狩獵行為」
原住民能夠長期居住在山林裡,使用當地的野生動植物,而大體上不虞匱乏,其主要原因,便是經過了千百年來的共同相處經驗,原住民透過各種方式,與野生動物達成了「動態平衡」。這些不同的方式,統稱之為「狩獵文化」。原住民族以他們的生活方式,保存了完整的生態體系,維持了生物多樣性。此外,由於他們長期與大自然互動,對於當地的生態環境,有著豐富的知識。包括四時的運行、氣候的變化、動物昆蟲的習性、植物的藥用等等寶貴的知識,都保留在他們語言、風俗習慣與生活中。(紀、王,1996)
【例一】屏東縣霧台鄉的大、小鬼湖地區,自來是該地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地,族人不得進入禁地狩獵,因為該地是他們的祖靈聖地,不得驚擾祖靈的安寧。近年來的研究則顯示出,大、小鬼湖為該區的主要水源地,富饒生物多樣性,許多動物也都仰賴該湖的水源滋養,休養生息及繁衍後代。因此,大小鬼湖可說是該處山林裡生命的泉源,而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忌,正好提供了保護這個生命泉源,讓野生動物得以生生不息的最好保護。(紀 、 王,1996)【例二】各個部族都有他們獨特的祭典儀式,如卑南族的猴祭與布農族的打耳祭。而在狩獵之後,也往往要舉辦祭典,以表示對大自然的敬意。打到的獵物,除了前述獵團的人要分享之外,獵團成員也各自分給氏族成員及朋友,充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紀、王,1996)
【例三】 泰雅族溪流的傳統管理方式,敬神的淨水觀念:
(一)族人沒有水葬的習俗,也禁止將動物死屍丟棄於水中,避免污染水質。
(二)祈雨祭典為族人重要祭典,為祈求溪水維持水量,俾供蒼生所需。
(三)山林樹木不能任意砍伐,山上的石頭不可隨便推移,維護山區林木叢草茂盛,使大地土質堅固,維持溪水河流的乾淨和資源的永續利用。
(四)溪流及沿岸地帶未經家族共同協議認可,任何人不得任意進出(含自己人)。(許通益,黃長興)
在台灣,原住民在山林裡與野生動物相處了數百年之久,都大致能保持野生動物種類與數量的平衡。其主要原因便是下文會提到的,原住民部落發展出來的生態倫理與狩獵文化。
然而,自從外來的漢人、荷蘭人、日本人陸續來到之後,野生動物便開始遭受到空前的浩劫。這個現象,在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更為迅速與嚴重。開礦、築水庫、觀光設施與活動,及山上的放牧、養殖與蔬果種植,都在搶佔、破壞了野生動物的棲地,將他們逼得走投無路。而上述的行為,絕大多數都是由(漢人)政府所從事、主導或默許的。棲地大量減少與破壞之後,野生動物的數量,自然也就跟著大量減少。而原住民獵殺了其中幾隻倖存的動物,卻要背上「野生動物終結者」的罪名。
原住民傳統的燒墾與游耕,讓土地可以休養生息,而不過度剝削。然而,在強勢民族看來,這些土地並沒有被好好的利用,因此以各種名目而將其收歸國有,或轉為私人所有。國家往往以「國有化」的名義,接管原住民所居住的森林、水域,結果不但造成原住民經濟、社會、文化的崩解,更加速了該地的森林砍伐與各種資源的剝削,以成立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名義,侵佔原住民的歷史家園,並限制了原住民的許多傳統活動,包括傳統狩獵行為。(紀,1997)
原住民族在台灣的山林裡,與野生動物相處了數百年以上,一方面以虔敬與戒慎的心情來對待自然,另一方面則透過各種文化機制來對野生動物資源做有節制、最有效且永續的利用。「狩獵文化」背後所代表的,除了是許多原住民文化及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石之外,更是展現了原住民敬畏自然,試圖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的環境倫理。這樣的倫理,正是當前工業資本主義急欲駕馭自然,剝削生態環境之主流社會所應當學習的。
然而,上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在歷經荷蘭人、日本人及漢人勢力漸漸入侵之後,已然殘破不全。一方面,原住民部落的經濟活動,已漸漸納入了台灣資本主義體系的一環,狩獵已不再是主要的生計活動之一;另一方面,漢文化、基督教及現代官僚體制的不斷入侵,逐漸瓦解了原住民原有的社會組織與文化再生能力,因而「狩獵文化」也難以再繼續維繫下去。「狩獵文化」殘破之後,原住民獵人的狩獵,變成了單純的「狩獵行為」,而不再受各種文化與組織的規範。過去那種原住民與野生動物維持動態平衡的關係,也就不再可能,而一個久遠的,自然生成的生態保育典範,也就從此消失。由於絕大多數原住民並未發展出書寫文字,他們對於自然生態的知識,並不容易被外人所知悉與流傳。因此,當原住民族群逐漸消失時,他們也將帶走這些千百年來所累積的寶貴生態知識。(紀,1997)
(二)現況
台灣目前有六座國家公園、十八個自然保留區、十個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加林務局二十三個自然保護區,本島總計有12.1%面積受到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護。這些生態保育法律保護下的地區,幾乎全是原住民的歷史地域,在其中原住民本身的傳統生活方式,反而最得不到保護。
原住民變成少數族群,原住民文化變成弱勢文化,是數百年台灣墾殖過程所殘留的現實,兩個執政黨迄今無力迴轉,因此基於補償心理,經常網開一面,例如,在保護區內開放狩獵,無論槍枝、獸夾與陷阱,或經特許、或無監督,在執法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早已行之有年。為了供應山產店的需求,原住民甚至濫捕(據說)種群數量龐大的非保育類動物如山豬時,亦使列為保育類的多種動物,包括水鹿、山羌、穿山甲、黃猴貂等,以及數量較多的台灣獼猴或瀕臨絕滅的台灣黑熊、石虎等,均連帶承受著程度不等的獵殺壓力。(黃怡)
以下這段引自「原住民狩獵文化與生態永續發展多族群交流會議」的〈活動緣起〉3對這種文化斷層與扭曲的現象,作了最為深刻的說明:
台灣原住民長久居住在山區傳統狩獵地域,對布農族人而言, 狩獵有其重要的社會意義,由於國家公園法、野生物保育法、文化資源保存法的施行對狩獵行為加以規範,以及現代經濟帶來原住民社會與經濟的崩潰,在經歷殖民時代與資本主義推擠之後,台灣原住民狩獵文化已產生嚴重的質變,過去以維繫生存與捍衛獵場經營為目的,如今已被山產店的外在市場需求及無道德責任的休閒取向替代,而造成狩獵文化內涵的扭曲與死亡,在市場經濟導向的趨使下,造成原住民狩獵污名化,在質變過程中,不僅原住民後代已無法再習得狩獵訓練中所賦予的人格、體能與知識教育,獵人失去了保護山林的能力,傳統獵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了原住民傳統社會的倫理觀與生態觀,造成原住民社會的崩解與迷失,另一方面,更是一場土地與自然與人民的浩劫 ……
(三)原住民族與國家公園相關之抗議活動
八十二年四月,太魯閣族原住民五十餘人完成有關修改國家公園法請願書的簽署活動。五月,太魯閣族人赴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要求修改國家公園法及開放國家公園內的狩獵權給原住民。
八十二年六月,百餘位來自高雄縣桃源鄉梅山村的布農族代表,再度到立法院及內政部,抗議土地被劃入國家公園的範圍內,要求將山地保留地劃出玉山國家公園,修改國家公園法及允許狩獵。
八十二年六月,玉山、太魯閣、雪霸、蘭嶼等四區國家公園原住民,陸續舉辦各區公聽會,並計劃聯合要求修改法令,允許適當狩獵及開墾。
八十三年十月,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太魯閣族一千餘人,聯合前往太魯閣國家公園,以「反壓迫、爭生存、還我土地」為訴求,進行抗爭。
八十三年十月,太魯閣原住民的示威遊行中,高舉著「國家公園讓我們原住民變成次等民族,不如野生動物」的抗議布條。
九十一年八月三日,北泰雅地區的泰雅族部落同胞,到內政部前發出「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怒吼,並針對內政部公告「馬告國家公園範圍」一案,向內政部遞交一份異議書:〈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聲明文〉。
四、結 論
(一)杜絕殺業──「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若以「國家公園是否應開放狩獵」做為單一論題時,相信多數人,尤其是保育人士會持反對意見,亦即:「國家公園是以保育動植物生態環境為主旨」──不應該開放狩獵。然而,當議題放在「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的權益孰重?」之前提之下,結果就變成了:「為了尊重並維護原住民權益,開放公園內之狩獵又有何妨?」這兩者之間的轉折,前者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少數人的利益可以被犧牲」的目的論考量,缺乏了公平與正義;後者簡約而言,就是兼顧了對少數族群慈悲的義務論,然而卻以犧牲動物的權益為代價,則是落入了「人權優位於動物權」的人類沙文主義思考模式。
原住民相關族群常強調,不願意再受漢人的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左右,他們想貢獻出一種與自然生態共享、共生、共存的發展智慧,這是很好的,不過若以近年來山林狩獲大量賣給觀光餐飲業的事實來看,進一步地開放保護區狩獵會不會使原住民更浸淫於漢族的商業思維,越來越無法掙脫對於資本主義經濟的依賴與控制,是需要原住民同胞認真思索的。(黃怡)
?(二)消弭見諍──以 「謙卑與反省」取代「傲慢與偏見」
「國家公園是否應開放狩獵?」其實並不應該成為「棲蘭山檜木成為國家級保育園地,但卻成為原住民族向統治者討回民族自尊與主權」的灘頭堡。原住民堅決要以最高層級的自治主權,來作為與政府談判,修正「國家公園法」的交換條件,此乃緣自長久以來,漢人對待原住民的種種欺壓與不公不義,迫使他們義無反顧地要奮戰到底。
台灣原住民真的非得在國家公園區內開放狩獵,否則就無以維生嗎?開放狩獵,果真能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嗎?── 非也!台灣原住民族並不是非得要在國家公園區內開放狩獵不可,否則就無以維生,也並非不再狩獵,就會造成「喪失文化」的結果。從佛法的緣起觀點來考量,可以很明白地透視出:他們堅決要求開放狩獵,背後隱藏的動機(緣起),是來自歷史情結,是對漢人政府的不信任,是要索回被剝奪之主權,更是來自消費者為滿足貪婪的口腹之慾,以及山珍市場無止境的需求。原住民誤以為:唯有捍衛所謂的「傳統狩獵文化」,否則就會如同已然消失了的無數族群一般,將走入歷史的盡頭,殊不知,他們是自陷於更大的困境而不自知。
因此正本清源,筆者以為,唯有真誠地尊重少數族群,並在「人權」上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以「謙卑與反省」的態度,來取代「傲慢與偏見」,才能消弭原漢由來已久的宿怨,否則永遠無法令原住民族心悅誠服地放棄這個冠冕堂皇的口實──狩獵行為。
註釋
[1] 馬告國家公園預定是在宜蘭、台北、桃園及新竹四縣交界的棲蘭山區,以擁有大量台灣扁柏、紅檜而聞名全世界,具有世界級觀光水準與經濟價值。內政部於2002年公告設置國家公園。「馬告」是泰雅族語,在棲蘭山盛產一種野生山胡椒,果實小香氣濃味辛辣,泰雅族人常用來做提振精神的香料或食物配料。
[2] 在本文草就之時,立法院仍未通過該修正案;但2004年07月27日《民生報》載:基於動物族群數量嚴重不足,營建署表示不可能開放遊客進入國家公園打獵,但原住民因祭祀等文化傳承需要的狩獵行為,則打算以申請許可方式有條件開放。
[3] 台東縣布農族生態資源保育狩獵文化永續發展協會舉辦﹝200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