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誓雙月刊 |

現行宗教法令的高度規範與不當規範

 釋昭慧(台灣宗教學會理事長)

  謝謝主席!有關宗教法令的問題,原本不是我所關注的領域,直到民國七十年,受到「半天岩事件」的刺激,從此才開始關心這方面的議題。當時半天岩的師父們,無辜受到地方派系與村民的嚴重騷擾,住持(編按:指乙淳法師)被打,寺院寮房半夜被入侵敲鐘打鼓,目的就是要強迫寺方開放信徒大會,讓村民加入信徒名單,好操控住持的選舉,並奪取寺院管理權。

我在介入關切之後知道,一旦開放,從此就會山河變色,但為此事所舉辦的公聽會,卻幾乎是在追逐喊打的情況下結束的。都會區還有道理可講,但在弱肉強食的鄉下,地方派系共同分贓,用盡各種方式收買媒體、抹黑出家人,將住持貼上「貪污」的標籤。一旦扣上帽子,便天下皆知,於是大家都認為住持應該下臺,最後半天岩就在這樣的方式下被地方勢力佔據了。

從這次事件,我感受到社會對宗教的不友善。後來香光寺也遭到同樣的騷擾,但是寺裡的師父們,非常勇敢地與地方惡勢力對抗,我在看不下去的狀況下站出來聲援,我們把戰線拉回都市,讓都會的記者們看到,地方惡霸是怎樣用清涼秀與葷腥肉品來侮辱寺院的菩薩及出家人,也才讓大家了解到,位在地方邊陲的寺廟,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師父們是如何地被凌虐?我是在這個情況之下,才開始關心「宗教團體法」的。所以在場各位如果感覺到,為什麼佛教的法師如此的不理性?請大家體諒,因為她們所受到過的屈辱,不是你們可以想像得到的。

至於納骨塔的事,首先我要聲明,本學院沒有建納骨塔,所以我在此並不是為私利發言。

在各寺院對「殯葬管理條例」的通過一無所知的情況下,突然接到納骨塔要限期拆除的公文,有如晴天霹靂!好些寺院的納骨塔,都是從日據時代起就存在的,突然一夕之間變成了「違建」,寺方真是情何以堪!當時佛教界的長老邀我一同拜會營建署長並作陳情,營建署長竟然用非常鄙視的眼光說:「你們要自己管好你們的違建,你們心目中難道沒有國法嗎?」當場我立刻嗆聲:「對不起!那麼多的違建鐵屋,你們為什麼不去拆,而專要拆納骨塔?」當一個宗教被貼上「濫蓋違建」的污名時,社會印象業已定型,是再也拆不下來的。

「自古名山僧住多」,出家人本來就是屬於山林的,出家人是山林的孩子。但是現在的山林必須做好水土保持,不再方便出家人安住其中,於是他們只好到平地來。為了出家生活所需要的寧靜,於是選擇遠離聚落的農地,但是依然因地目不符而成了違建,最後被驅逐到都市裡,然而都市的所有建物,又都不是「宗教用地」,真是令出家人走投無路,也因此衍伸出許多寺院及私人財產繼承問題的個案。例如,一些都會道場的住持遺世,徒弟繼承以後,俗家遺屬立刻就介入搶奪,趕走出家人,將都會道場變成為他們的資產。

有這麼多宗教法令不當而傷及宗教人士的實例,台灣宗教的現狀,竟還被誤認為是「低度規範」,真是令我詫異!台灣目前相關的宗教法律,不僅是高度規範,甚且是侵害到了宗教人的尊嚴。而今天討論的這些,表面上看似優惠的法條,其實只不過是讓我們回到原點而已。所以,請各位務必要了解,為什麼許多佛教法師這麼難過、辛苦、憤怒,因為如果不是長期以來,受到那麼多的法規的無謂干擾,他們不會被逼出這麼多的情緒。也請不要輕視他們(編按:指是日出席的一部分佛教比丘尼發言相當激動,讓在座許多宗教人士相當側目),畢竟這其中的心酸與辛苦,不是各位所可以想像的!

我曾經數次在第一線,與寶塔業者唇劍舌槍,了解到佛教所處境地之危險,因為相關法律(於91年)已經通過,而且兩年的落日條款也已確定,所有的納骨塔必須要在兩年內拆除,否則公務員就可被告以瀆職,寶塔業者便能以此向公務員施壓,要求拆除佛教寺院的納骨塔。當然這些寶塔業者的目的,是希望佛教寺院的納骨塔被判定為違建後,現存於納骨塔的骨灰,就可完全移轉到商業納骨塔中,他們便能財源廣進,大賺一筆。

我到現在都還非常懷念已中風的宗教科前科長黃慶生先生,他在中風之後,心心念念依然是宗教團體在「殯葬管理條例」的陰影之下,要如何走下去的問題,記得在他任內的最後一年,我往花蓮的路途中,接到黃科長的電話,他請我趕緊遊說幾位認識的立委,為「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改再做努力,但有寶塔業者在從中干預,涉及許多立委與業者間的微妙利益關係,致使「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我們根本連努力的空間都沒有。

唯一能做的,就只有不斷地抗議,讓他們不敢立刻拆除,但是這樣也只是把問題留給後代子孫而已。一旦某個政權對佛教不友善時,說拆就會立刻拆掉。所以我們非常擔憂宗教團體未來的處境。

直到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秘書長提醒之前,我都還沒有意識到要去關心這個法案。現在看來,林秘書長真的是在為我們「揹十字架」,她看到寶塔業者節節進逼,所有寺院的納骨塔都莫名其妙地被認定是違建,接著環保團體又咄咄逼人,認為宗教團體不遵守法令。為此林秘書長逐一拜訪各宗教諮詢委員並善巧說明,這才讓起草委員網開一面,將宗教納骨塔視為宗教建物的一部份,也因此才會在「宗教團體法」中,納入這相關條文,否則,「宗教團體法」根本就不會有關於納骨塔的規範。但是我們真的要把問題留給後代嗎?一想到這裡,就令我寢食難安。

無論「社團法人法」或「財團法人法」,都不適合佛教及各宗教,這是大家的共識,但是宗教的法人地位要如何定義?當宗教團體的土地、財產被侵占了,如果沒有正式的法人地位,連提出訴訟的資格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之下,我才意會到現今這些高度規範的相關惡法,確實應該要好好清倉與檢討。因此這絕不是宗教團體在夸夸其言地說:「不要規範!」就可以沒有規範的。正因為現有規範太多不合理處,逼得宗教走不下去,所以才希望政府統一法令,讓我們可以喘息一下,不要把我們逼到山林住不得、農地住不得,住到都會又被俗眷搶去寺產的地步。說是說「我們不需要法律的保護」,但是當宗教師被欺負的時後,為什麼千條萬條,就是沒有一條可以讓宗教團體可以不被侵略、不被汙名化的法律呢?

我一向都在努力於社會公義,重視平等原則,我不為任何團體爭特權,可是不要對宗教施以不公平待遇,這是最低度的要求。

對於林端教授剛剛所說的,平心而論,我知道他講的都是公平原則,但是請大家從歷史的脈絡來看宗教發展,才會發現還有更深層的公平原則。例如:當原住民在使用山林土地時,誰敢說他們是侵佔國有土地?因為對原住民而言,他們本來就是山林的孩子,「國有土地」的概念,反而是後來才出現的規制。同理,為什麼「殯葬管理條例」竟可以溯及既往,連日據時代的納骨塔,被都列歸違建呢?如此重大的違憲法規,為什麼到現在都還沒有能力掰回呢?

有些宗教團體,非常激動地去找「宗教團體法」相關起草人士算帳,這真是找錯對象了,寶塔業者才是各位要去抗議的對象。不然,請把「宗教團體法」有關納骨塔合法化的條文予以刪除,然後去跟寶塔業者吵吵看,看能不能直接從「殯葬管理條例」下手,把不利於寺院納骨塔的條文予以修正!但這是沒有用的,縱然你講得過他們,可是錢沒有他們多,這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現實處境。

原本我今天要談公平立法的問題,大綱也列了出來,但是今天的論壇聽到這裡,我深深感受到佛教許多法師的恐慌,因為我是人在佛門之中,知道他們受了多大的辛酸和震撼,包括許多宗教團體的財產,現在業已淪喪到私人手裡,所以他們是在情緒累積下,忽然間爆發出來的。請不要以為他們是一群不可理喻的人,因為這些苦水是外界人士很難理解的。

基本上我相信黃麗馨司長,也是在看到很多宗教團體財產都淪為私人財產、看到寶塔業者節節進逼,佛教連回手的力氣都沒有的時候,才義不容辭地站出來。但是像司長、科長、前科長、林秘書長,他們都是有如莫名其妙揹著十字架的人,當你們都在說:「殺死他!殺死他!」時,將來可能有一天會發現,其實你們殺死的竟是一位義人!

發言到此,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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