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闢謠篇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由執業律師與法學博士組成)
Q1:身分證上的父母欄,是否民法修正後會改為「雙親一」「雙親二」?
身分證屬於內政部之下的權責,目前沒有任何資料顯示是否會修改或如何修改。但身份證上應顯示什麼欄位及如何顯示,和民法的規定並沒有必然的關連。
戶籍法第52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因此,身分證上要記載什麼內容,是由內政部訂定辦法(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大家翻翻自己的身分證,會發現上面已經是用性別中立的「配偶」欄,而不是使用有些人擔心會消失的「夫」或「妻」用語。身分證上的記載事項,法源在戶籍法,和民法上的規定沒有必然的關連。
另外補充,身份證上最重要的功能是要能確定這張證件確實屬於持證的個人,這就是戶籍法第51條第一項所說的:「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為了個人資料的保障,現在一般的趨勢是慢慢把身份證上與人別辨識不一定相關的私人資訊拿掉,例如早期的身份證上顯示的還有籍貫、職業,逐漸這些都不再保留。國外有些證件上,所登載的資料是眼球顏色、身高等等,因為這樣的資訊才有助於當場確定人證合一。最後,也因科技發展,有些資訊或許需要特定機器判讀,不再直接登載在身分證欄位上。這些發展都是考慮到越多的資訊記載,都增加私人資訊流出的風險,乃至造成有利於詐騙犯罪的環境。
總之,身份證的設計一直在更改,為了防偽也常大規模地換發,設計上最主要的專業考慮是如何防偽、如何有效人別辨識、如何保護個人資訊。所以說,身份證件不必然和民法連動,而必須在個人隱私權與提供簡便身份文件相衝突的利益中,求取平衡。
——回答者:Gabrielle Yang(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Q2: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政府逐漸同意同性伴侶可以是家屬,但認定上仍有變數。即便是家屬,零星的權利和異性配偶難以相比,且家屬制度開放的特質和一對一的親密關係相牴觸。
最近蠻流行的說法是同志伴侶依民法可以成為家屬,家屬的權利地位夠用了,所以沒有必要修民法。許多人聽到這裡,第一個想問的是:家屬到底是什麼、有什麼權利義務。
家是什麼?家屬又是什麼?
要了解家屬,要先知道民法所規定的「家」。家是早期大家庭的反映,比現在常見的核心家庭來得寬,它指一群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願,住在一起的親屬,所組成的團體。家的成員們可推選一位「家長」,家長之外的其他人就是「家屬」。
但在有血緣婚緣的親屬團體之外,民法也承認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可以加入「家」,成為家屬的一員(民法1122、1123條)。法院承認過的無血緣關係家屬如:與地主長久同住共耕的佃戶(如94年台上739號判決)、以結婚為目的和未來公婆同住的未婚妻(23年上字第3096號)。過去常見的例子是「妾」,民法施行以後不承認妾有配偶的地位,與夫家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可以是夫家的家屬(21年上字第2238號)。現在比較常見的是長久同居的男女,有可能被認為是家屬(如104台上1398號)。
同性伴侶是家屬嗎?
同性伴侶是不是民法上的家屬呢?過去很模糊,但今年6月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及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三字1050014527)首度發函肯定同志伴侶有可能是家屬。但這不是說同性伴侶只要在一起,就理所當然成為家屬,還是要由政府機關或法院依個案的情況認定,是不是有長久同居的意願與事實。至於戶籍登記或近來各地方政府開放的伴侶註記,可以作為證明,但無法完全取代兩人仍須有同居事實,這也暗示,因故分隔兩地沒有居住事實的同性伴侶,可能仍無法取得家屬地位。
同志是家屬,表示民法上「家」的內涵改變了
在理論上,同志主張家屬地位,可能和「家」的制度原理不太相合:在學說上會提到,家的基本成員仍是有血緣與婚姻關係的親屬,先是親屬團體已經成立一個家之後,沒有血緣的人可以加入,也就是「入家」(上述法務部函也提到這點)。這也比較符合傳統的「家」所根據的社會經驗,傳統大家庭中許多親族同住,雖有佃戶、長工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加入,可是這些沒有血緣的人畢竟是加入一個已經存在的親屬團體。但現在,兩個完全沒有血緣、也不具有婚姻關係的人,是否可以獨立地組成民法上的家,而不必加入既存的親屬團體中?
如果堅守民法學說對於家的核心仍是親屬團體的講法,可能會導出同性伴侶若想透過目前民法成為家屬,就非得是一方去加入他方的家、搬去和他方的親屬同住不可。這聽起來還蠻有傳統美德的,可是不符合現代社會許多伴侶(不論同性異性)不與親族同住的現況。何況,真要住一起,對方的親屬接受或不接受呢?如果家長(未必是由伴侶擔任喔)或其他親屬,不接受對方來同住,或者隨時要他搬走,那家屬的關係就不能成立、或者因為被迫搬離而消滅了嗎?
相反的,如果主張兩個沒有血緣、不具婚姻關係的人也可以自成一家,那麼接下來法律上可能也必須逐漸承認,多數沒有血緣的人,基於長久的同居的事實與意願,也應該能成立為民法上的家,例如宗教的同修團體或老年照護機構裡的住戶,並有彼此扶養的權利義務。這樣的解釋結果不是不好,但這確實會逐漸轉變民法上的「家」的制度風貌。如果拒絕同性伴侶擁有婚姻關係的理由是,害怕這樣會改變「婚姻的本質」,那麼讓完全沒有血緣也無婚姻關係的人成立一個家,其實也改變了民法上「家的本質」。
家屬有什麼權利?沒有什麼權利?
最後,即使同志伴侶越過了種種關卡,取得了民法上家屬的地位,家屬的權利地位和配偶是遠遠不能比的。家屬最重要的權利是請求扶養,除此之外在法律上的位置蠻邊緣的。就算是請求扶養,家屬能請求的權利順位仍是比較低的,排在配偶、子女和父母之後,這和異性配偶理所當然享有被扶養的地位是有相當差距的。
把人視為家屬,其實就是要說這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他可能是同居人、未婚妻、妾、甚至是佃戶或長工,但他絕對不是配偶。即使不看法務部報告指出的四百多項專屬於配偶的權利,都是家屬無法享有的;異性配偶間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從住所決定、日常家務代理、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到兩人財產制怎麼處理、有孩子的話如何養怎麼教、誰和誰有親子關係、或者一方過世後的繼承、萬一離異法律上如何處理破碎家庭關係,同性伴侶間都沒有法律規定。
家屬制和一對一關係的衝突
沒有權利是一回事,但家屬制度對於同性伴侶的不合身與不合邏輯,更明顯地展現在對義務與資格限制也幾乎完全欠缺:例如,家屬可以有很多人,不必是一對一、也沒有忠貞的法律要求,家屬是遠的近的親等都包含在內等等。這種範圍比較開放、權利義務聯繫薄弱的關係,和一般人對於親密伴侶關係應該彼此專一的要求是相反的。
所以,若是有人一方面以同性婚姻接下來可能會變多P伴侶等等的不實攻擊,來反對同志取得配偶的法律地位並承擔相關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卻說同性伴侶當家屬就好不用立法,毫不在意家屬制度的開放性,這樣的主張是錯亂矛盾的。
家的制度,在民法實務上的重要性很低,這反映出它對現代社會早不合用,套在同性伴侶之上效益有限,立法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及義務,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回答者:Gabrielle Yang(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Q3:民法修正新創了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法條一定不單純?
不,三黨團的版本都只有在結婚制度內同時納入同性及異性配偶。沒有伴侶制度、也沒有家屬制度。家屬制度、伴侶制度和婚姻平權法案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會有修了民法972條,接下來就一定會要過其他制度的道理。
經多位網友要求,雖然這個謠言很多人都知道來龍去脈了,還是在此聲明一下。現在還有許多人討論這次的民法修正案時,都還是一起將三年多前伴侶制度、家屬制度這兩個民間團體起草、建議的版本(此兩制度的法案從未進入過立法院),混充在一起造成大家混亂和恐慌。
2013年民間團體伴侶盟完成了三個草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並尋求立委支持。但當時真正得到夠多立委支持而送進立法院的,只有當時的婚姻平權案(即結婚制度中納入同性與異性配偶),不含另兩案(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
古阿狗的多人多元成家影片(錯誤的影片我就不貼上來了,只是當時連谷阿狗對於把父母改成雙親,夫妻改為配偶沒什麼意見喔),內容其實許多錯誤,也把三個法案混在一起隨便說,但現在沒有駁斥內容的必要了,因為從頭到尾他批評的法案就不曾在立法院存在過;其他附隨著的想像,如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小三合法化、多P家庭等等也就根本不應該存在。
至於現在立法院內民進黨、國民黨和時代力量的版本,全部也都只是關於婚姻平權,沒有伴侶制和家屬制。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故意把舊影片回收利用,造成混淆。時至今日,同性婚姻民法修正草案版已針對當時的反對聲音和修法成本做了修改,與這些老舊的批評和謠言已經完全無關了。
另外,提供一個容易的檢視方法:現在只要看到什麼「多元成家」、「伴侶制度」的字眼、或者有人貼給你的民法修正條文上面有「伴侶……」二字的極可能都是之前舊的民間版本草案。
——回答者:Angela Hung(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Q4:台灣的醫療法已經修改成同性伴侶得為關係人了,但是同運團體還在繼續騙?
錯。醫療法上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是配偶或親屬才能簽屬醫療同意書。但在醫療糾紛的陰影中,同性伴侶如果不是法律上的配偶,身為關係人的同意權無法落實。
這個問題起因於醫療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或配偶、親屬、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醫療法第63和64條規定,在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才能進行。醫療法第81條另外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處置等等。
醫療法上說的關係人到底是誰?範圍本來就相當寬,任何和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都算在內。依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說明,包含「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也就是說,關係人並不需要真的什麼了不起的親屬,才能簽同意書,因為連肇事駕駛人和軍警消防人員都有權利簽署。就算同志伴侶在法律上稱「摯友」而拿到這個權利,也沒什麼特別。今年(105年),衛福部發文各縣市衛生局,明文肯定「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等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同性伴侶註記文件等為要件」。
衛福部的函釋讓同性伴侶在醫療院所中的尷尬地位被看見,但是這個函釋無法落實同性伴侶的同意權,反而是把接受同意書與否的重擔又丟回給醫療人員。道理很簡單,當病患家屬和無法律關係的同性伴侶意見相左,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醫療院所和醫療人員會怎麼做?身為律師,一定建議他以有法律上有權利對他提起訴訟的人的意見為主。醫療現場的做法通常也是如此,常是先詢問病患家裡的親屬狀況,如果本人不能簽署同意書,通常配偶和直系血親還是第一順位,再來是旁系血親,無血緣和親屬關係的順位會被擺在最後。畢竟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一定是要找有法律上發動索賠和告訴的權利人來同意。
所以,我們必須來看法律上誰有資格告醫院、告醫生?醫院一定得找到這些人來同意醫療處置,否則糾紛的可能性大增。列舉幾個關於醫療糾紛可使用的民法損害賠償規定來看,民法第194條說,「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一條通常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基礎,同性伴侶不在其中。其他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等財產上請求權,如當事人死亡,可由繼承人繼承行使請求權。繼承人在民法上的順位是:「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因此,這些順位以外的人,如同性伴侶,也沒機會繼承其他民法上請求權。
至於刑法的部分,醫療人員可能被追訴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罪(刑法276、284條),其中能夠提起告訴、請檢察官開啟刑事調查的是誰呢?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同志伴侶唯一有可能成為告訴權人的方法,是納入家屬範圍解釋,則還需要其他事實證明等等的問題(家屬問題本粉絲頁會另為文探討),總之和親屬相比,權利非常不確定。甚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還有獨立告訴權(參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一項),即使被害人(病人自己)決定不提起告訴,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提起獨立提起告訴。因此上述這些親屬的意見一定會被優先考慮。
我們知道有些基於個人理念而勇敢以同志伴侶意見為主要考量的醫療人員,但這些支持,等於是讓他們風險大增,因為事後可能面臨有法律上告訴和求償權利的親屬們求償。把這樣的風險轉而讓醫療現場的人員承擔,既不實際,甚至殘忍。醫療院所不採納同性伴侶的意見,不是他們不友善,而是法律根本不支持。如不給予同性伴侶如同配偶的法律地位,衛福部函釋的效用也只是裝飾品而已。同性伴侶在醫療現場的尷尬和心酸,從法律上來看不是欺騙。
——回答者:Angela Hung(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Q5:新法新增國小情慾探索課程?
錯。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以目前最多立法委員連署的民進黨版本為例,草案裡面只有五個條文(變動非常少!),我在此全部列出,大家來看看有沒有關於性教育的規定。括號內則是我的解釋:
1、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本條是為了納入同性配偶新增的)
2、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刪除原文男女雙方的"男女"二字)
3: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本來是規定男十七歲、女十五歲才可訂婚,修正草案認為這個區別在現代社會沒有必要,所以修改)
4、第九百八十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本來是規定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才可結婚,一樣這個區別很恣意,為什麼女生可以比男生早結婚?也修改成一樣的年齡門檻)
5、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本條白話文就是指法院及做收養評估報告的機構,不能因為想收養的人是女性、或者看起來有點娘、或者是同志,就立刻拒絕收養的請求。而是必須看收養者的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綜合判斷。因此,法院不會因為是收養人是一對異性戀夫妻,且男看起來雄壯威武、女看起來溫柔體貼,就一律准許收養。但也不會因為是同志伴侶要收養,就一律不准收養。
但,法院在認可被收養的原則一直都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一點完全不變。必須要在欲收養的子女最大利益下才准許收養,由法院個案判斷、個案把關,目前法院收養的審核非常嚴格。)
國民黨和時代力量的草案更動的法條則較多,主要是因為將法條中的男女區別,更改成比較中性的稱謂,但也沒有任何一條與性教育有關。
至於擔心稱謂改變不能叫爸爸媽媽的問題,請看我們粉絲頁裡面已發文的解釋(不會不能叫爸爸媽媽的)。但如果你真的真的很在意法條中「父母」變「雙親」,你也可以支持民進黨的版本,此版本沒有變動任何法條中既有的稱謂。
這幾個法條經過這樣解釋,相信任何一個人都會覺得這些文字與任何一個版本的性教育完全沒有關係,更不用說加入特定的情慾探索的內容了!民法規定本來就不處理性教育問題,反對同志婚姻團體花錢登了兩天的全版廣告,內容卻都是誤導,讓我們無法針對真正的法條做真正的討論,令人遺憾。
——回答者:Angela Hung(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原刊於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