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回應謝長廷市長的「神蹟」之談
釋昭慧
喧騰一時的宋七力顯相協會斂財案,台灣高等法院於十二月十日開庭審理,宋七力被控以催眠手法「騙財、騙色」,但高雄市長謝長廷夫人游芳枝女士則對「宋七力有分身」,篤信不疑。謝市長在受訪時說,諸如見證、神蹟等,這些領域都是宗教自由的範圍,都是該被尊重的領域;而修學佛道的最終目的就是「法身」,「法身就是佛身、分身」。
吾人對謝市長暨夫人相信宋七力「分身」或宗教「神蹟」的信仰自由,應予尊重;謝夫人在法庭上,必須為自己的清白而辯,所以會述說「神蹟」的真假與「分身」的有無,以免招致「夥同欺騙」的罪責,這一點,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責備賢者」,則不宜只停留在這種法律底線。謝市長既以「佛弟子」自期,又是動見瞻矚的公眾人物,那麼,對於「分身」或「神蹟」之類的神秘經驗,就不宜單作「真假」之辨,對修學佛道的目的,更不宜作「不如法、不如理」的自由心證。以下且依佛法之正理,就「神秘經驗」而作四點解說:
一、神秘經驗的真假之辨:
神秘經驗(或稱「冥契經驗」),可分兩種:來自「他力」的神蹟,與出於「自力」的神通。凡宗教都必然有其超越常識的神秘經驗,聲稱有神秘經驗的人,不一定就是存心「欺騙」。但不可不知的是:在宗教領域裡,「看得到的不一定存在,看不到的不一定不存在」。
有的「神蹟」可能是當事人造假;退一步言,就算是實有其事,在佛法來看,也不過是種種「幻境」而已,不宜措心於此。就佛教徒的經驗而言:縱使在睡夢中、靜坐中、念佛中或禮佛中,見到佛菩薩身相現前,乃至放光動地、說法答問,都必須體會「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而不能「執幻為真」,否則會形成修道障礙,無助於生命的解脫與德行的圓滿。對佛菩薩的身相現前,尚且要作如是觀,更何況是其他光影門頭的把戲呢?
至於「神通」之類,最易使人心理繳械。其實神通不過是另一種經過專注而反覆的訓練,所獲得的「神乎其技」本事而已。專注而反覆的訓練,可以讓馬戲團雜耍人學會走鋼索,也可以讓人成為傑出的工匠、數學家與音樂家,同樣的,專注而反覆的訓練,可以讓人習得神通。此中有人是天賦異稟,但這仍與過去生的熏修有關。
二、神秘經驗有其局限:
神秘經驗不是永不退轉的。許多具有神秘經驗的人,一旦因其特異功能而受到世人的尊崇,往往名利權力薰心,酒色財氣都來,這樣一來,原有的神秘經驗都退光了,但信徒往往還繼續合理化其行為。過去在佛門中,自稱具足神通而廣受信徒崇奉的苦行僧,竟會鬧出社會譁然的大風波或性醜聞,這點實不足為奇。
神蹟與神通都有其局限。神蹟操之在他,所以無法掌控;神通雖修之在我,但也不敵業力。佛世神通第一的目犍連,竟然死於非命;西藏活佛可以無中生有地在空瓶中化生出甘露水,卻完全無補於西藏流亡政府與人民的困局;宋七力即使「分身」屬實,還不是徒然招惹來無邊紛擾,終致對簿公堂!
三、神秘經驗並不保證品德高潔:
「神蹟」或「神通」的發現,就如同某種「技能」的操作,它本身是超道德的。不幸的是,它經常引來道德層面的問題。由於神通易使品行不端之人炫異惑眾,引來社會的不安,所以佛陀乾脆規定僧尼:即使有了神通,也不得向人訴說或展示自己的神通境界。
佛陀的堂弟提婆達多,曾向佛陀提出學習神通的要求,佛陀拒絕了他。因為他憂心提婆達多以其「不良品行」結合「特異功能」,其後果不可逆料;後來提婆達多轉而向阿難尊者學習神通,成就之後,果然用神通牟取名利,打擊異己,卒而身敗名裂,罪孽無邊。這是特異功能害人害己之著例。佛陀不是不知特異功能的力量,卻禁止弟子時不時「露一手」,因為「露一手」背後隱藏的貪婪、好奇、驕慢、虛榮,終究要讓特異功能的施行者與信奉者,同樣付出慘痛的代價。
四、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佛陀對於久未見他而倍感思念的弟子眾等,以「見法即見佛」而作提撕,《金剛經》甚至直言:「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修學佛道,最終目的就是斷除煩惱,成就無私無我的智慧與仁民愛物的慈悲。捨此而談「神蹟」、「神通」,正是一大歧途。
九一、十二、十二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