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誓雙月刊 |

 走出歧視的人類境況

釋道華

 

  哲學家沙特1944年的劇作《無處可出》(No Exit)嘲諷過人類的境況,劇作的場景是地獄的一間密室,有三位剛死的人被關在裡面,他們雖然已無塵世的牽絆,但彼此注視著卻令他們關係愈來愈緊繃,他們故作姿態,可能言不由衷的迎合,或者直而無禮的厭惡,因不能泯絕差別對待之相,所以不能無諍,劇中三人,每一個人都會是虐待另外兩個人的人——耶穌雖說「要愛鄰如己」,但沙特認為「他人就是我的地獄」——我們觀看別人,自己始終也被盯視著,我們評斷他人,自己也被議論著,有些人的道德情緒往往不受理性束縛立即就嫌惡看不順眼的人,然後再找理由證明自己的嫌惡非常合理,而非反思對方可能是無辜的。其實在世間我們既然不能避開彼此,本應盡量和睦相處的,可是人卻愛說教、喜批評又往往藉著道德之名而輕視別人,道德粉飾了偏見,狹隘而不寬容,所以人人一直互相鬥諍,如同《無處可出》的地獄密室。

  社會心理學家羅伯特‧柴恩斯(Robert Zajonc)在一九八○的實驗,讓受試者評價所觀看的許多事物(如幾何形狀、看不懂的文字),然後再隨意挑選一些讓受試者多看幾次,柴恩斯發現人們原本覺得奇怪的事物如果重複出現在眼前,受試者就較容易有好感,大腦似乎容易把熟悉的事物當成好的,人們對不熟悉的事物往往視為怪異,事物若被視為怪異,就容易被嫌惡,被視為不道德,即便對方沒有傷害任何人。

  一九九九年開始,哲學所研究生約書亞‧葛林(Joshua Greene)與神經學家強納森‧柯恩(Jonathan Cohen)共同研究人在道德判斷時的腦部運作狀況,受試者要進入功能性核磁共振造影儀,結果顯示,道德判斷與腦中情緒處理的區域互有關聯。二○○一年葛林在《科學》期刊發表了當今知名的研究報告,之後其他的實驗室也有類似的研究,往往讓受試者在功能性核磁共振造影儀的同時觀看善行或者不道德行為的相片,與葛林的研究結果大多如出一轍,似乎道德判斷總是情感優先的,而人類依其道德觀採取的行為,也通常是易受情緒影響,而非先經過理性推導出合理的結論後才行動,因此人的道德直覺可以立即的嫌惡某些陌生人,對方甚至沒開口說過一句話。

  有人道德嗅覺的異常敏感,道德觀跨越了行為是否傷害他人的層面,又深信自己是正確的,別人沒傷害到任何人的行為,還是容易令他反感而譴責——同性婚姻的爭議亦是如此,因為同性婚姻前所未見,被認為違反了社會成規,所以就算無害,反對者仍認為是敗德甚至噁心的行為,保守派不僅是恐同,往往也恐懼新事物。

  同性戀奉公守法卻沒有機會得到婚姻制度的好處,他們不被反對同性婚的人士同情,因為同性婚姻被當成一種「褻瀆」,就如同有人將國旗丟入廁所馬桶,或在寵物死後烹煮食用那樣的令人反感。反對同性婚的人士無視道德觀的多樣性,而一旦人的行為被視為「褻瀆」,便容易被歧視排擠。這類道德直覺是立即而不經由思辨的,有時候,我們還會先譴責對方明明無害的行為,然後為了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反應,再虛構對方行為的受害者。

  無可諱言,異性取向在人類社會中是主流生物性狀,但我反對將多數人的利益絕對置於少數人之上,使得少數喪失了受尊重權。比如同志婚姻合法化。但又憂心,即便同志婚姻已合法,只要同性家庭人們還未能習以為常,只怕仍要飽受歧視與偏見的。同性婚姻在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以及法律的範疇都會引發爭議,連曾任法官的政客都將同志結婚以蟑螂繁衍比喻,也許法律的確是經常反映了人們的偏見,但是人類是具有反思及同理心的,近期為同性婚姻力竭聲嘶的很多都是異性戀的知識份子,所以並非異性戀就皆會贊同法律抹殺同性戀的權益。

  恐同的心態也可以多重向度的討論,恐同類似反猶主義,皆與基督教文化的影響有關,在過去是人類歧視行為的顯例,近代則又漸漸減弱,這突顯了人類文化的可塑性。大腦使人類可以快速發展文化,但我們的智慧、想像力、同理心及遠見並不是文化創造的,而是它們創造了文化。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若沒有歧視,相信一切人皆有善良的可能性,將令我們的文化越來越寬容,因為寬容,文化也日益的多元——在不夠寬容的社會同性婚姻甚至不可能公開的論辯,台灣社會比起五十年前的確更尊重少數人的權益了,只是人們恐同的道德情緒還在,需要時間適應時代的轉變。

  眾所週知,希臘、中國等文明古國在受其他文化影響前,並不特別歧視同性戀。古希臘人推崇精神與肉體和諧一致的愛情,愛情並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譬如阿爾西比亞德愛上通曉真理的導師蘇格拉底,儘管蘇格拉底已年老色衰。中國早在《詩經》時就有「兩男相悅」之作,宋代《太平廣記》記載,春秋戰國時的楚國有潘章與王仲先兩男共度餘生,去世之後,「家人哀之,因合葬於羅浮山」。章回小說《儒林外史》、《紅樓夢》、清末民初時的《孽海花》描述同性戀時的語氣,亦是毫無譴責之意,似乎可以說,中國是在西化之後,恐同者才越來越多的。

  恐同的現象說明了文化可以影響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跟「先天」因素無關,譬如同性性取向。「白板論」在科學上早已站不住腳,性取向並非完全是可以後天習得的,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忘了自己即不可能成為同志的事實。在一九九○年代,許多研究顯示,同性戀是生理狀態,而非心理狀態,是與生俱來,而非恐同者所認為的,是一種後天自甘墮落的惡習。

  雷‧布蘭查德(Ray Blanchrad)發現,已曾生育過男嬰的子宮偶爾會使之後的男嬰體重較輕,且成為同性戀的機率較高。他推論,這也許是母體的免疫反應造成的,因為男胎兒的Y染色體中有特定的男性蛋白質,稱為組織相容性Y抗原,促進了男性異性戀傾向,而孕婦若在懷男胎期間接觸到,體內會開始分泌母體抗體,母體抗體會與組織相容性Y抗原吸附在一起,使抗原喪失機能,從而阻止了調節男性性取向的腦中樞進行性別分化。生過的男孩越多,引發母體的免疫反應就增多,組織相容性Y抗原的作用被抑制,胎兒是同性戀機率就更高。雖然有些男同性戀沒有兄長,但這研究指出,同性戀基因未必在同性戀身上,而是懷孕期間母體的免疫反應造成的影響。

  Dean Hamer於1993年亦表示,同性戀應是出自遺傳,因為他調查了100個男同性戀者的家庭,發現當中超過10%男同性戀者的兄弟都是同性戀者,此外,母系親屬的叔伯表兄弟是同性戀的機會也更高。哈馬又研究X染色體,更發現40對同性戀兄弟中,33對擁有相同的Xq28區段。後來學者J. Michael Bailey研究了409對的同性戀兄弟,結果與當年 Hamer的發現很類似,Xq28及第八號染色體的一個區域,確實與男同性戀有關聯。

  除了X染色體 Xq28位置的基因與男同性取向密切相關,胎兒在子宮裡的荷爾蒙水平亦能影響性取向,子宮內不同激素的波動是一種非社會性的環境因素,也是後天的。

  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同樣受基因和環境(子宮內激素的波動)的共同影響。某個人帶有同性戀基因,卻未必就是同性戀者,因無後天的環境讓其基因表現,因此他外顯為異性戀者,但其同性戀基因卻會因生殖而傳給下一代——性取向和基因有關係,研究者還推論,與男同性戀相關的基因能留存下來,是因為擁有相同基因的女性會更具生育能力。

  其實又何止性取向是先天決定,像西方的右派政治立場,學者Kathryn Corson就發現分開長大的同卵雙生子,其「右派態度」有很高的相似度(69%),而分開長大的異卵雙生子則沒有相關。像政治立場這麼典型的文化項目,似乎基因的影響也不能忽略。

  恐同論者還有的是援引演化論,謂其違反自然,也就是他們想當然爾且以自己為尺度的那種「自然」,但是,自然其實是非常複雜多元的,他們無視同性性取向在人類歷史中始終穩定存在,並不因個體無法繁衍後代此一生殖劣勢而自人類族群中消失。

  總之,同性戀者皆是異性戀生育出來的,推論其可能有為族群帶來演化上的優勢也未嘗不可。演化論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議題太多了,僅是孔雀華麗的尾上覆羽已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而客觀的事實是,同性戀現象在極多物種皆有之,目前還是大自然的奧秘,儘管原因不明,還是切莫以我們的淺智率爾認為其「違反自然」,過於簡化地視為變態甚至貶抑之。

  恐同者認為同性性取向是一種應該戒掉的惡習,這是一種後天的歧視;他們又認為同性戀違反自然,彷彿生育出來的畸形,這是一種先天的歧視。假若順著恐同者的想法,同性戀如果違反自然,那麼「正常」的異性戀男性應不會在監獄裡有頻繁的同性性行為,而如果同性性行為是人人可以學會的,那又顯然並不違反自然了。習慣是指長時期養成的不易改變的行為,惡習是指這樣的行為會有壞的結果。天生的同性戀,其同性性行為不是長時期養成的,亦非受監獄這樣的特殊環境的影響。異性戀則不會有長時期養成且「不易改變」的同性性行為關係,否則他們自監獄出來後就應該不再喜歡異性。若說同性性行為是因無法繁衍後代所以是惡習,是可憎的,那麼不孕症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應該是惡習?或者,任何性行為中的避孕方式才是惡習,因為其讓本來有機會繁衍後代的性行為變成了滿足肉欲——然而很少異性戀會認為避孕的性行為是惡習,是可憎的。

  異性戀佔多數的事實並無法推衍出道德,自然界的現象尤其不可視為本應如此的,否則若找出某一物種發展及散布後造成其他物種消失的例子,是否歷史上種族滅絕的大屠殺也是合理的?亦不必引述雜交新聞刻意醜化同性戀,因為新聞媒體幾乎每天都有異性戀的性侵犯暴力。研究達爾文性擇理論的學者,很早就將同性戀當成參照研究異性戀性擇的對象。簡言之,女性的性心理機制和男性差異頗大,所以異性戀男性深受女性影響,降低了濫交、雜交及換伴侶的頻率,因為濫交、雜交都要有女性願意,可女性大多無此性致,不僅不會迎合男性,甚至會厭惡他,再者,花名在外的男性將很難博取喜歡的女性芳心——如果女性的性心理機制和男性完全一樣,則濫交、雜交行為的發生率,異性戀和男同性戀將沒有任何差別。所以說:「女性外遇因老公而異,男性外遇則看機會」,此理顯而易見,只要是允許一夫多妻的國家,男性若經濟和社會地位高,鮮少有不妻妾成群的。而女同性戀的伴侶關係普遍維持較久(超過異性戀及男同性戀),也鮮少有雜交行為,亦不過是反映了女性的性心理機制。(佛教所謂的習氣?)

  至於偏執狂妄計人我,敵視異於已者,我就在此不論了,許多左翼知識份子對宗教的批判,大多是因偏執狂人格往往會藉由宗教而恣其偏見,片面徵引文獻做為自己偏見的註腳,而信徒的從眾心理亦經常助其聲勢,於是歷史上常見彼等視他人為異端而迫害之,此類事端層出不窮,當然令知識份子反感,這是二十一世紀的我們應該謹記在心的。

  同性戀者大多是異性戀結婚之後生育出來的,而且同性性取向在生物界、在人類歷史中始終存在,也就是你的家族,總是可能會出現同性性取向的人,越多的排斥,只是造成更大的不幸,這其實是不必要的。

  世尊常駁斥婆羅門自以為優越的謬論,強調人類是同一個物種而非四個,社會階級不是永恒不變的(如《中部》第二品第83-90、196-197頁;《經集》第594-656頌)。1995年10月《佛教倫理學雜誌》曾舉辦佛教與人權在線論壇,會議中強調每個人都必須得到平等,沒有歧視的對待,其宣言如下:

  我們缺少一個本質存在的自我(anatta)的佛教教誨表明:苦實際不「屬於」任何人。它產生於各種有情的生命溪流中。以在他人的生命溪流中增加苦為代價試圖換來在「我」的生命溪流中減少苦是愚蠢的……因為事實上這將給我帶回更多的苦(業)

  法律應該是中立的,不應介入對立的道德觀或宗教立場,我們不應奪去同性戀讓法律承認其長期關係的機會。我們不要被困在偏見的密室無路可出,不要剝奪別人幸福的機會,因為人若喪失了本來可以擁有但還未來的幸福,就等於失去了希望,沒有人的生命應該失去希望。人若能夠感覺就應有所感觸,有思想就該多動腦,可以自由就別被束縛,能夠幸福的就該幸福的生活。有人在宗教裡學到了愛,有人卻只是造成了對立和仇恨,人類社會需要的是愛,不是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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