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火坑,敲邊鼓——受任本屆宗教諮詢委員感言
釋昭慧
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內政部傳真一份表格,請筆者填寫「宗教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個人資料。沒頭沒腦接到這份傳真表格,筆者甚感詫異,乃致電內政部民政司林素月專門委員詢問此事,方知本屆該委員會部分改選,內政部蘇嘉全部長特勾選筆者名字,擬聘筆者擔任委員,近期將寄贈聘書。乍聞之下,筆者甚感為難!
堅持「在野」,決定讓賢
思及陳總統在二○○○年上任之初,為兌現其「宗教政策白皮書」之競選諾言,乃於內政部下創設宗教諮詢委員會,聘請各宗教界領袖擔任諮詢委員,期以宗教界商議所產生的共識,依宗教界之現況與需要,來制定能為宗教解決問題的良好法令。
當其時,總統府參議陳鴻榮先生於電話中告知:諮詢委員總數三十餘位,由於佛教徒人口眾多,因此為佛教界特設六個委員名額,禮聘佛教領袖。五位是中佛會淨心長老、佛寺協會淨良長老、佛光山星雲大師、法鼓山聖嚴法師、慈濟證嚴法師與佛寺協會秘書長林蓉芝居士。總統府已預留一個名額,擬聘筆者擔任該委員會委員。
其時筆者一方面認為,身為社運人士,宜保持「永遠在野」的角色,在體制外作執政者的諍友,而諮詢委員雖為「客卿」,但多少已有體制內的名份,因此主觀意願不高。另一方面,見教界竟然有人爭相競奪此一名位,致令內政部原本規劃且非常屬意的委員人選之一——精研宗教法令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秘書長,竟有被擠下委員名單之虞。筆者基於義憤,乃向總統府表明,要將筆者的名額讓賢給蓉芝。
宗教法令一波三折
林秘書長果然不負教界長老法師之期待,代表佛教界成為「宗教團體法」六人小組起草委員之一,且以其誠懇的態度與善巧的溝通能力,讓各大宗教領袖同情佛教之特殊處境,而在該草案中,製訂下了數則對佛教有利,但與其他宗教則完全無關的條款(如:納骨塔合法化相關條款)。
不料以財大氣粗而自恃,卻不獲遴選入委員會的教界某大山頭,出於妒恨之情,竟屢屢毀謗之。黑函滿天飛,造謠內容無奇不有,特別是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大作文章,顛倒是非黑白,並且危言聳聽,致令不明就裡的眾多法師惴惴不安,以為大禍即將臨頭,因此大量聯署反對立法。某方人馬甚至以林秘書長是「居士」而非「法師」為理由,意圖逼其退出該委員會,好能把自己擠進其中。其圖名近利之俗情惡狀,令其他教界領袖瞠目咋舌,想來實深可鄙可憐!
筆者對宗教團體法原本無暇關注,而且認為,已有蓉芝是這方面的專家,許多事信任專家即可。但見到這些對蓉芝惡毒中傷的謠言後,乃基於義憤,特將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作一瞭解,並於幾度的佛教正式會議與立法院公聽會上,與該大山頭的僧侶與說客們「大戰數回合」。一次在立法院公聽會中,見到該山頭僧侶說客的車輪戰術與筆者辯論依然失效,竟發動大批人馬進入會場,施展人海戰術,且連兩名黑道人士都亮出來,一邊一個守在大門口,意圖造成與會人士的心理威脅,筆者痛感此風實不可長,乃將該山頭阻撓立法的事情本末,悉數公諸媒體,一時輿論大譁,該山頭窮於應對媒體,猖狂氣燄乃稍歇,但私底下的各種小動作依然不斷。
尚幸蓉芝並未因其人格受辱而退心,有感於教界領袖與明理的長老法師之信任與託付,四年來,她穩穩地站在該委員會的崗位上,繼續為佛教效命,而且她竟還能結合教界力量,於高雄市興建一座莊嚴的佛寺文教會館(該會館如今已接近竣工之期,經費依然部分短缺,因此建請仁人賢者隨喜功德,義助蓉芝完成心願)。
反對立法自貽伊戚
由於納骨塔業者於二十餘年來陸續建造大量「陰宅」,造成建塔過剩問題,乃將佛教傳統之寺塔文化視若寇讎,將佛教寺院附設的納骨塔當作商業競敵,處心積慮欲鏟除之,因此無所不用其極以刊登廣告,毀辱佛教,意圖給民眾帶來「佛教納骨塔皆屬違建,而且與民爭利」的惡劣印象;而且更於兩年前結合立委,制訂下了極不合理的「殯葬管理條例」,自此將現有佛教寺院納骨塔,一棒打成「違建」,給予兩年的過渡期,讓寺院妥善處置。
事已至此,蓉芝原本期待在宗教團體法中置入適當條款,為寺院納骨塔解套,以免除其被拆除之命運,但面對教界眾多反對立法之聲浪,政府與國會亦甚感困難,因此一波三折。宗教團體法草案現有行政院版、沈智慧版與黃昭順版等三個版本,至今仍未整合出教界之共識。今年八月,「殯葬管理條例」兩年期限已屆,寺院納骨塔終於面臨到了隨時可被拆除的命運,佛教界也因此終於體會到宗教團體法對維護寺院權益的幫助。
義入火坑,敲敲邊鼓
雖然蓉芝為了護教,至今仍承受著來自佛教陰暗角落所發射出來的冷箭,但筆者相信,「凡走過的,必留下痕跡。」後之佛教史家,當可見證蓉芝在宗教立法一事上,對台灣佛教的重大貢獻。
筆者目前的工作量,實已是超負荷狀態,為此,年初還堅辭下屆中華佛寺協會理事之提名。也因此,當筆者在婉拒擔任「宗教諮詢委員」的四年之後,再度面對同一職位之聘任時,雖然感激蘇部長的知遇之情,但內心實深感沉重與無奈!
然而四年來,親見蓉芝在擔任諮詢委員後,面對內憂外患的種種痛苦,筆者不免為自己當年力薦蓉芝擔綱而感到愧疚。因茲作如是想:就算這是無端惹來「妒火上身」的一個火坑,那筆者在道義上,又豈可將林秘
九三、九、二二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96期《佛教弘誓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