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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倫神父、昭慧法師

古倫神父

  《聖經》與基督宗教倫理都把「愛」視為最高的價值。《聖經》中提到對上帝的愛、對鄰舍的愛,以及對自己的愛。

  甚至在最後審判的時候,也是用「愛」來當作標準的。但是,「愛」也是從上帝而來的力量,希臘哲學也提到這種愛的力量。愛帶給生命另一種新滋味。因為愛從上帝而來,所以愛永不止息。

  在此脈絡中,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寫下著名的「愛之頌歌」,最後的結尾是這樣的:「然而,信心、盼望,和愛這三樣是永存的,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愛。」(哥林多前書十三章13節)保羅在此所說的是「上帝之愛,無條件的愛」(Agape)。這是來自於上帝的愛,是一種來自於上帝的力量。「Agape」也是一種愛的神性泉源,在我們每個人的靈魂底處湧流的愛之泉源。

 

昭慧法師

  那麼,還有其他形式的愛嗎?

 

古倫神父

  希臘文當中還有其他兩種形式的愛:情欲之愛(Eros)與朋友之愛(Philia)。所謂的情欲之愛就是一種貪欲的愛,被對方深深吸引,無論如何都想佔有對方,與之合一。希臘人是用一個射箭的年輕男子來表示,凡是被他的箭射中的人,就會在愛欲中焚燒,無法自拔。

  希臘人也有關於情欲之愛的神話:人類一開始是男女一體的。但是,宙斯因為害怕,所以把人分為男女。而情欲之愛就是一種力量,讓我們突破男女分離的狀況,讓人再度合一。

  與情欲之愛相反的就是朋友之愛。朋友之愛不會佔有對方。他喜愛對方那個原本的自己,不會提出任何要求。

  上帝之愛「Agape」是一種完全的愛,神聖的愛。基督宗教的神學家認為,這三種愛都是互相關聯的。沒有「Agape」,情欲之愛會變成一種性欲本能的愛,但是,如果沒有情欲之愛的話,這種神聖的愛也會變得無趣,而只是一種精神之愛。愛也需要人類的熱情,也必須透過肉體來表達。

 

昭慧法師

  佛教運用到「愛」的詞彙時,較多從情欲之愛來看男女關係。您認為,上述三種愛的形式,也都會發生在男女之間嗎?或者男女之間只有情欲之愛?

 

古倫神父

  當然,男女之間的愛最重要還是以「情欲之愛」為主。但是,它也需要其他兩種愛:友誼之愛與上帝之愛。

  情欲之愛是一種力量,用以滋養男女之間的愛情。在情欲之愛中,男女雙方喜愛對方的肉體,感受到彼此的吸引力。但是,男女之間的情欲之愛也需要一種愛的泉源,提供源源不斷的力量。這個泉源是不會乾涸的,那就是上帝之愛。

  男女之間所經驗到的愛,同時會讓人感覺到充實與失望,吸引與傷害。但是,這兩端的經驗會讓我們為靈魂裡湧流的愛之泉源開放自己。但這個無私的愛、神聖的愛也需要情欲之愛的力量,讓男女之間互相吸引,彼此親近,相互喜愛。

 

昭慧法師

  從基督宗教的靈修來看,「性」在男女關係中扮演何種角色?我常聽說,教會對於「性」總是抱持比較負面的態度。您個人的看法呢?

 

古倫神父

  男女之間的情欲之愛,其最高形式的表現就是「性」。「性」是彼此獻身的象徵。透過「性」,讓男女感受到幸福與吸引力。「性」是上帝所賜的禮物,讓人可以覺得幸福。但是,「性」也可能會變成傷害的來源。如果雙方只把注意力放在性關係上,「性」就會變成過大的負擔。

  德國婚姻關係專家耶洛薛克(Hans Jellouschek)認為,「性」本身就具有一種超越性。唯有當男女之間的性關係也能經驗到超越性時,他們的愛才會具有活力。如果在性關係中有所期待,一定會失望的。但是,如果在性關係中也能感受到無私的愛、神聖的愛,那麼,即使表面的期待無法全部滿足,還是能夠享受其中的幸福。

  可惜,基督宗教一向都有一種敵視「性關係」的傾向。這種敵視跟《聖經》和耶穌都無關,而是源自於第一世紀的初代基督徒,特別是受到摩尼教哲學的影響,它蔑視肉體與性。聖奧古斯丁也受其影響,即使他跟這種哲學刻意保持距離。

  自此以來,基督宗教一方面依循《聖經》,一方面根據心理學,不斷努力找尋適當面對「性問題」的方法。不管如何,耶穌的基本原則在這個議題上依然適用:「性是為人而存在的,人並非為了性而存在。」重要的是,把性當成上帝美好的賞賜來經驗,必須以符合人性的方式,也必須對人有助益。

 

昭慧法師

  因此,基督宗教甚至把愛、情欲與性,跟上帝連結在一起?不只是跟肉體有關而已?

 

古倫神父

  它們與兩者都有關聯,同時是肉體的,也是精神的,最後也與上帝有關。

 

昭慧法師

  對佛教來說,愛不是源自於神,佛家是由身與心的結構來看待情愛與性欲。

  剛剛神父提到的,性與上帝的連結,讓我聯想到佛教中受到性力學派影響的密教,他們認為:修行的目標固然是要超越,但是「我執」是如影隨形的,因此不妨透過「性」來讓人全然地忘卻自己。他們將「性」視作是一種可以獲致精神更高層解脫的途徑。

  但我的質疑是:如果你得透過另外一個人才能獲致解脫,那麼這如何還可叫作「解脫」呢?

  再者,即便不質疑這樣的方式是否能夠解脫,但當整個過程已牽涉到他者(others)時,倘若因此使得他者更加沉溺於肉欲,難道這種修行沒有問題嗎?難道採用這種方式來修行的人沒有道義上的責任嗎?他可以為了自己的成就,而把另一個他者當作「工具」嗎?因此即使這套說詞再冠冕堂皇,我依然覺得這是旁門左道。

  正統佛教看待性與愛,則是從另一個角度。當一個人沒有洞察「緣起」法則的時候,就會把整個身心狀態當成是「我」,希望這個「我」永遠保持幸福快樂,這種心理狀態就稱之為「我愛」。

  我愛可以從兩個角度呈現,第一種是,因為愛自己,所以把周遭的人事物,都當成是可以實現「我愛」的工具,甚至把我愛擴大到自己的身體、衣服或是家人,這些都稱之為「我所愛」。這是指「對我所擁有的內容或我所隸屬於它的對象之愛」,它們基本上依然是「我愛」範圍的擴大。

  人們經常會把「我所愛」的內容,當成是滿足「我愛」的工具,其中一種就是肉欲。

  肉欲本質上是為了要讓自己的身體舒適,而把對方當成一種滿足「我愛」的工具。所以,有些人是不帶情感而可以有性行為,如果彼此都把對方當成滿足「我愛」的工具,在彼此不相欠的情況下,性就只是動物本能,沒有所謂的善與惡。但是當一方非自願,或是其形式讓人的感官沉淪、心性敗壞,這時才會牽涉到所謂的罪惡。所以,佛教基本上視性為一種動物本能,並不是一種罪,當然,也不會賦與太神聖的意義。

 

古倫神父

  我們基督宗教則認為,愛是人與人之間的現象。在動物界,也可看見雄雌之間的吸引力。所以,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情欲吸引力,也具有某些生物方面的特質。

  但是,人類對於情欲依然負有責任,其任務就是把愛與性更加個人化、人性化。性愛應該成為男女之愛的表達。就此而言,性才能被視為愛情的最高點。它才能帶領雙方超越個人,經驗到獻身、激情與彼此相屬。

  對我們基督徒來說,這種「超越性」也和超越自我,朝向上帝有關。因此,人與人之間的愛,也可以比擬為我們對上帝的愛。但同時我們也經驗到,人與人之間的愛是上帝的賞賜,他要讓我們藉此經驗到幸福。

 

昭慧法師

  在佛家來看,有愛情的兩造關係比較特殊,因為你不會與每一個人都產生愛情,它是一種很奇特的會遇。有時候是因為彼此的因緣太深,所以再次見面的時候,會有一種強烈的熟悉感,或是長遠時劫彼此失聯之後,再次會遇時,既興奮又酸楚的感受。

  有時候是來自兩個人特質截然不同,所產生的一種「互補」的吸引力;這種互補作用,使得兩者之間突破了自我的藩籬,會有一種彼此合一的心理需求。這就是「愛」產生的先決條件。

  男女之間的先決條件可能大為不同,但都與吸引力有關。吸引力可以帶給我們力量,足以放下自我,在這個時候,就可能從「愛」而入於「性」。因為就合一來說,性也是一種物質上合一的形式。

  有些比較高層次的眾生——例如天神,他們不一定需要性,只要眼神交會,就能達致精神領域的合一,但是這極少發生在一般人的身上。

  人間也會遇到這種「精神合一」的柏拉圖式戀情,但畢竟還是罕見。因此男女戀情無論是否發展到「性」的層次,都是一種「我愛」的表現。有「性」無「愛」,固然是把對方的肉體當作滿足自身肉體愉悅的工具;但是有「性」之「愛」,依然會挾雜著由自我擴充,而投射到對方的掌控欲。因此男女戀情是容不下第三者的。

 

古倫神父

  我們基督徒的觀點也很類似。「性愛」代表一種為對方獻身。當我能夠完全獻身於對方時,才是完全的性愛。而獻身就是內心自己的任務:放下自我中心,才能與對方合一。

  佛教中認為有一種愛是不需要身體接觸的,這也可以對照耶穌的話:「因為人不結婚的理由很多:有些人是生來不適於結婚的;有些人是人為的原因不能結婚;另有些人是為了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馬太福音十九章12節)

  的確有些人是不需要「性」的,因為天國就在他們心中,上帝本身就佔據了他們內心所有的位置,所以他們也無法再感受到人類對於肉體之愛的需求。不過,耶穌在這段話的最後也說:「能夠接受這教導的人就接受吧!」

 

昭慧法師

  另一種從自我出發的愛,是轉化與昇華的「大愛」。一個人正因為愛自己愛得很深,因此他也會知道其他生命同樣愛己甚深,當他愈把自我縮小來貼近對方的感受,就愈能體會別人對自己的甚深之愛,進而愈能疼惜對方、護念對方。這種對於眾生的情感,用台語來說就是「疼惜」,「疼惜」一詞十分傳神。

  試想,一個人愛子女或愛他的貓狗愛到深處時,連心都會感到微微痛楚,那是由珍惜對方而產生的生理覺受。而這也同樣是從自我的愛出發,轉化、提昇而成的純淨之情。當他全然疼惜對方的時候,他已經不是站在自我的立場,把對方納為「我所」,而是暫時性地忘我。

  很多人認為,要靠禪修才能達致無我(超越我愛、我執),卻不知道,當你一次又一次,在每個時刻面對眾生時,都能全然地把對方放進自己的心坎裡,這也可以達致沖淡自我乃至解脫自我的境地。

 

古倫神父

  我也非常贊同您的看法。因此,基督宗教才會把愛視為最高的美德,甚至高過於靈修的經驗。「愛」的終極意義就是,為對方獻身,除去自我中心。

  不過,這不只限於男女之間的愛,也適用於所有的愛:對貧苦的人,對孤寡的人,對敵人等等。

 

昭慧法師

  您所說的這些對他人的大愛,就是具有慈悲心的愛。這與男女戀情之「愛」的不同處在於,戀情來自互補或是過去深厚的緣份,因此當事人會認為,這是「我與你的合一」,所以再也不能有第三者介入;若有第三者的介入,無異是在裂解這兩個人,而不是讓兩人合一。

  至於「疼惜」眾生的慈悲,則不純粹是「我與你的合一」,而是消解了自我的藩籬,並且融入每一個會遇到的有緣眾生,其中沒有妒忌或是第三者介入的裂解問題。

  因此這兩類的愛是完全不同的。

 

古倫神父

  佛家如何看待出家人放棄「婚姻」與「性」?

 

昭慧法師

  與基督宗教的修道人一樣,佛教的修道者也必須放棄婚姻與性。「性」只是自體愛擴充的境界之愛,是一種動物本能。舉凡食、色的動物本能,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沒有所謂的善惡可言。

  修道人之所以希望能超越「性」,是因為「性」往往牽扯到他者,與食物之為無情物不同。而且有時過度依賴「性」來獲取愉悅的感覺,甚至會形成感官的麻痺、遲鈍,這時要麼就得加重刺激,要麼就得變換花樣,因此形成靈性的退化,甚至在行為上出現婚外情之類的道德之惡。

  「性」與「愛」是不一樣的心理機轉。「愛」力只要使用得當,未嘗不可讓人向上翻轉,向上提昇。而「性」則刺激著感官,並帶來亢奮作用,這種感官的滿足,本來與吃飯、喝水一樣,無所謂善與不善;但是,當感官滿足必須牽涉到他者之時,就會有很多羞恥心和罪惡感湧現心頭,遠比「本能」出現了更為複雜、更為糾結的心理機轉。於是它就成了複雜與困難的心性挑戰。

  所以,作為一個修道者,吃、喝、求其飽足,還有生理上的正當性,但是如果不能超越「性」的生理需求,可能會產生很多倫理上的自責、匱乏或是糾結的情感。這就是修道者無論在倫理判斷的應然層面,還是在心理需求的實然層面,都應該要超越「性」的原因。

 

古倫神父

  您談到關於「性」所造成的複雜感受與情結。使徒保羅也曾提到過類似的觀點,在哥林多前書中他曾倡導「不結婚」:「結了婚的人所關心的是世上的事;因為他要取悅自己的妻子,難免分心。沒有丈夫和守獨身的女人所關心的是主的工作,因為她願意奉獻自己的身體和心靈。」(哥林多前書七章33—34節)

 

昭慧法師

  保羅在此是擔心婚姻的折磨。但佛家所講的複雜的心理情結不太一樣。佛家講的是從「性經驗」所引發的對「性」的依賴。

 

古倫神父

  對修士來說,「不婚」是一種靈性的挑戰。「不婚」並不會讓我們比一般人更接近上帝,但是,「不婚」是挑戰我們必須用另一種方式來處理「性」的問題,不能過正常的性生活,而是必須將其「昇華」成對上帝與對眾人的愛。

  同時,我們必須透過把注意力集中到對上帝的渴望,全心全意尋求上帝,才能克服這樣的挑戰。

 

——摘自古倫神父、昭慧法師合著《你信什麼?基督宗教與佛教的生命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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