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誓雙月刊 |

學術審查應受監督與品管

釋昭慧

  教育部最新修訂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以往匿名檢舉的抄襲案件一概不予受理,未來將可視為正式案件,學校需進行調查處理。許多法界人士擔憂這會引發挾怨者動輒匿名檢舉報復的歪風。

  事實上,具名檢舉早已徒具形式而已;在學術界,挾怨報復的假名檢舉黑函充斥,教育部與大專校院根本沒有能力嚴作把關,有的甚至學、官勾結,聯手迫害無辜學人。往往一封假名黑函,就讓當事人受到數月乃至經年的身心折騰,檢舉人卻完全不須付出任何代價。這套著作抄襲處理流程,讓深諳「整肅異類」之門道的學、官敗類,往往樂此不疲。

  照理說,檢舉既然有可能浮濫不實,那麼為了保護受檢舉當事人,審查過程理應不予公開,但教育官員或相關人等,往往故意將知名教師的受檢舉案公諸媒體,讓他們飽受「未審先判」的名譽傷害,受害教師受盡精神折磨之後,即使後續審查還其清白,聲譽也早已蒙受嚴重侵損。

  此外,本項法規明訂:「騷擾審查人」行為亦將比照處理。事實上,在現行學術審查制度中,審查人原即甚受保護,只須匿名審查,因此在正常作業流程中,他根本沒有被「騷擾」的機會。若審查人竟被「騷擾」,相關機構理應追查「洩密」來源,而不祇是緊緊盯住受審查人不放。

  「騷擾審查人」的指控,很有可能流於濫訴,因為使用這樣的指控來排除異己,較諸填寫一份強辭奪理而品質惡劣的學審意見表,將更為便利而有效。因此,如何認定受審人確有「騷擾審查人」的行為?如何避免審查人使用片面不實的指控,來加害無辜受審人?這些對受審人的保護機制,相關法規竟然完全付之闕如!而且「犯罪證據」的查證,業已非常專業而精密;倘無司法單位介入調查,教育部與大專校院如何避免「證據造假」的後遺症(例如:偽造關說信函、偽造錄音證據)?這讓我們不禁十分懷疑:學術審查相關法規,會讓目前早已藏垢納污、齷齪不堪的學審黑箱作業,以及學閥近親繁植、壟斷學術資源而排除異己的學術環境,增廣了危害更多無辜受審人的心證空間。

  在學界,升等著作送審案與國科會學術計畫送審案,由於必須將著作或計畫案具名送審,往往吃盡悶虧,飽受非關學術因素的干擾與傷害。當事人面對惡質審查,倘若進行申訴或是申覆,其結果幾乎都是「不宜干預專業審查」、「審查內容見仁見智」之類毫無營養的搪塞之詞。教育與學術主管,眼睜睜看著無辜學者深受其害而不能防微杜漸,無法建構健康、安全與公正的學術環境,已屬失職。如今新版的相關法規,更是助紂為虐,對於那些原已身居優勢的匿名審查人,是如此的曲意呵護,但相對而言,對於黑箱作業而無法杜絕學、官勾結的學術審查機制,對於不認真、不負責、胡亂審查、黨同伐異的審查人,對於毫無客觀判準、外行而令人啼笑皆非的審查意見,卻完全不置一詞,這讓受審人如何能獲得「受到公正待遇」的保障?

  掌握學審生殺大權的學術中人,完全不用為其黨同伐異或挾怨報復的審查意見,而付出任何代價;至於「不幸受到惡質學審」的風險,則完全由受審查人默默承擔。這是一套不公不義的遊戲規則,是掌握學術優勢的人,為了更嚴密保護自己、更輕易傷害別人而祭出來的把戲!

  現在教育部動輒以量化評比的方式,用來控管各大專校院與學術機構。筆者時常提議:

學術審查人及其審查意見書之品質,亦應接受「量化評比」;惡性重大的審查人,應予公佈其姓名,讓他們嚐嚐被打入「審查品質後段班」的滋味。試想:學審品質倘若也能接受公開而公正的檢驗,學界敗類敢如此不愛惜羽毛,用赤裸裸的學審暴力,來傾軋異己、壟斷學術資源嗎?

  但每一發出此議,教授們大都不想招惹麻煩,因為匿名審查而不受評比,當然還是最安全的。副教授以下的許多學者雖然舉雙手贊成,卻絕對不敢站出檯面具名支持。因為他們未來升等的生殺大權,還操控在別人手裡,對學閥們是得罪不起的!

  因此嚴懲抄襲是不夠的,教育部應該立即改善那「殺人不見血」的學審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與品管機制,讓審查人與受審人,送審著作與審查意見,都能被攤在陽光底下,受到對等的監督與品管!?

  九六、十、廿九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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