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婚姻平權之我見
許月梅(本院專修部三年級學生)
有一次筆者在生命線值大夜班,深夜接到一通求助電話。案主是一位小姐,她痛苦地訴說所遭遇的感情困境。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她跳躍式的敘述,對談中有所隱諱,似乎有苦難言。談了將近一小時,才從蛛絲馬跡中推定出,她是一位躲在櫃中的同性戀者,雖然她並沒有明說。即使只是透過電話傳達心聲,筆者仍能感受到她切身的痛苦及無奈!
許多同志因為社會的歧視與異性戀中心的思維,在生活中選擇隱藏性傾向,他們想愛卻不敢公開表示。感情壓抑受挫的時候,又不敢向人啟齒,因為害怕他人異樣的眼光。基於保密的義務,筆者不便詳述情節,但已親身感受同志內心的徬徨無助與痛苦。
回歸佛法本質,我們究應如何看待同性婚姻平權?本文試著從自通之法、緣起法、中道、護生觀、因果律等佛法角度看同性婚姻平權:
一、從自通之法看同性婚姻平權
何謂「自通之法」?印順導師指出,「佛法說有『自通之法』,這是從自己要怎樣,推知他人也要怎樣。這是『以己(心)度他心』。……依自通之法來說:我要解除苦痛,他也同我一樣,那麼我不應增加他人的苦痛,而且應幫助解除他。我要有喜樂,他人也一樣的要有喜樂,那麼我不能奪去他人的福樂,更應該協助獲得他。……這樣的以己心度他心,即是慈悲與一切德行的源泉。」1
在公聽會上昭慧法師說:「生命每一個基礎點都不一樣,差異性很大,所以從佛法的角度就是希望每一個生命都離苦得樂,他比現在更快樂,我們就祝福他。他現在如果是一個同志的狀態,他如果有婚姻會比他現在來得更好,那我們就要祝福他跟成全他。」2
從自通之法的佛法觀點看同性婚姻平權,我們對於同志的艱困處境會產生同情共感,所以在消極方面會避免以歧視、仇恨的言行對待同志,使其喪失尊嚴,受到壓迫,陷於痛苦。在積極方面可透過婚姻平權,將同志族群納入制度性的權利保障中,賦予同性戀關係正當性,藉此改善其不平等境遇,使他們離苦得樂。助人離苦得樂是我們對他人生命最直接的關切!
二、從緣起法看同性婚姻平權
慈悲是佛法的根本,而緣起法的相依相存與法性平等二法則,被印順導師視為「慈悲的根本」。3昭慧法師指出:「由於一切有情只是因緣條件組合下相對穩定的存有個體,所以,在因緣條件變化時,個體的尊卑優劣之處境,也就跟著發生變化。一切階級意識、種族認同或是性別歧視,都是執著於階級、種族或性別之真實性,而生起的一種『常見』,也是一種『我慢』作怪的『自性見』,在現象差別的背後,緣起性空,諸法無我。」「此一平等法性之論,即是佛家『眾生平等』的理論依據。」4
若能體悟佛法上緣起性空,諸法無我的性空、無我法義,即不至於執著性傾向之真實性,而以「自性見」去看待性小眾的一方。由緣起法的相依相存法則,引發對其他有情的同情共感,自然產生對其他生命的尊重。由緣起法的法性平等法則,進一步體悟自他是無二無別的平等;「在這平等一如的心境中,當然發生「同體大悲」」。5能體悟緣起法,自能尊重其他生命的差異性,平等看待異於己的性傾向,而不會訕笑、歧視,甚至會進一步支持同性婚姻平權,幫助同性戀者拔除痛苦,給予快樂,實踐以慈悲為本的佛法精神!
三、從中道看同性婚姻平權
昭慧法師為中道下的定義:「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6「這些『可見聞覺知』的因緣,並不窮盡所有因緣,所以在作抉擇之時,不敢自詡所有的抉擇都是『絕對真理』,而只能謙遜地承認:這是目前為止『相對最好』的選擇。」7又指出:「……在諸多因緣中要找到相對最好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須要有佛法所謂的『智慧』;人愈是無私,愈能掌握中道的智慧。」8
眾生根性、意樂有個別差異,例如早期依性傾向區分為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三種,目前則以LGBT來通稱非異性戀者。LGBT包含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早年同志曾被普遍排斥與歧視,直到近幾十年社會風氣逐漸開放,「尊重多元」思想成為普世的主流思想,全球化與網路的影響更是無遠弗屆。這些因素都促成社會更了解同志族群,也更友善包容同志,而同志婚姻平權才逐漸受到重視。以同婚為例,世界各國的文化、民情、法律制度存在極大差異,皆因時節因緣不同所形塑出來,因此,有的國家先採伴侶登記制,再修法承認同性婚;有的國家是訂定專法方式承認同性婚,有的國家則是在婚姻法或民法中訂定,有的國家則是以判決方式承認。在「護生」(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尊重各國多元文化差異,乃至多元的倫理判斷如承認同性婚的方式多元,以及實現「同性婚姻平權」的倫理實踐。
依據上述中道之內涵,主觀態度必須維持「中正」而無所偏袒。台灣的現況是異性戀的婚姻受到法律上保障,是既得利益者,所以異性戀者面對同婚議題時,須摒除維護既得利益之思惟,方能無所偏袒。其次,對客觀事理須窮究問題根本核心,從關涉到的各方因緣,作深入考察與合理推究,以徹底了解問題的真相。對此,吾人應當了解正反雙方所主張的論點,以了解同性婚姻平權的爭點所在,運用中道的智慧,尋求相對最好的方式,來解決同性婚姻平權問題。
四、從護生觀看同性婚姻平權
昭慧法師指出,「『護生』就是從『緣起』必然導致的倫理原則,而種種道德規範,又莫不源自『護生』之精神。……佛教教義中有兩大要點,第一是『緣起論』,第二是『護生觀』……。『護生觀』是佛法中一切倫理規範的終極精神,此中蘊涵著消極的『不傷害原則』乃至積極的『仁愛原則』。」9
例如畢安生與同性伴侶曾敬超在一起35年,可是在法律上卻是陌生人,畢安生無權表達曾的生前意願,合購的房產在《民法》規定下,依法過戶給曾的哥哥,而不是如曾生前遺願,留給畢安生。10 2017年3月24日,同婚釋憲案進行首次言詞辯論。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開場時說:「我等這一天已經41年6個月24天。」道盡台灣同志對婚姻的渴望與漫長的等待。11由這兩個例子可約略了解,同性伴侶未能獲得法律上婚姻保障,將面臨諸多困境,包含無法取得婚姻合法地位、法律權益不受保障、身份關係不被社會承認、人性尊嚴不被尊重。凡此種種都有違消極的「不傷害原則」。
筆者以為,能體悟緣起法,而將利他視為義務的人,必懂得尊重人們在緣起世間的個別差異,積極的幫助他人離苦得樂,從而達成積極的「仁愛原則」。因此,從護生觀看同性婚姻平權,應消極的不傷害同性伴侶的權益,積極的給予應有的權益保障,回復原應享有的人權、平等權及自由權。
五、從因果律看同性婚姻平權
昭慧法師提到:「『因緣和合而生,因緣離散而滅』,發展出來的是彈性(而且有無限可塑性)的因果觀。佛陀講述因果,旨在令吾人把握每一個當前,努力行善,以注入善因的方式,來改變既有的因果網絡,以期現生後世離苦得樂,乃至離大苦聚,證得涅槃。若以菩薩利他而言:一切心行莫不以『護生』為前提,以慈憫之心面對蒼生苦難,盡己所能地援之以手,決不因憂讒畏譏或於己無益而裹足不前,更且心思純潔,而全無希求回饋或圖得善報的念頭。」12
印順導師於《成佛之道》將向上的發心修學,歸納為增上生心,出離心,菩提心三類。昭慧法師於《佛教倫理學》提出護生行為的三種層次:第一層次的倫理實踐,所得福樂叫做「現世樂」與「後法樂」;第二層次的倫理實踐,所得解脫叫做「究竟樂」;第三層次的倫理實踐是菩薩利他。13
看見他人苦難起慈悲不忍之心,竭盡所能幫他解除苦難,而不求回報不圖善報,此種無住相布施的利他善行,屬於菩薩利他,是第三層次的倫理實踐,也正是發菩提心,修菩薩行,自利利他。慈悲心行莫不以「護生」為前提。宿業雖然無可挽回,但在「現緣」與「共業」部分,我們仍可把握當前因緣,努力行善,以注入善因的方式,造成良性循環,來改變個人與整個世間的因果網絡。以台灣同性婚姻平權的進展為例,台灣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憲法及民法等基本法相當完備、有許多法規已有反歧視和推廣平等的規定、民眾對於同志的社會接受度高,如能把握當前因緣,並消弭謠言歧見,則可望通過婚姻平權法案。如此一來,不但能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尊嚴,而且讓同志家庭的子女得到保障,同時可強化社會的凝聚力,而改變台灣的因果網絡。
結語
慈悲為佛法的根本,而緣起法的相依相存法則與法性平等法則,為慈悲的根本。由相依相存法則引發「自通之法」,自然產生尊重生命的「護生觀」;護生觀蘊涵消極的「不傷害原則」乃至積極的「仁愛原則」,因此從護生觀看同性婚姻平權,應消極的不傷害同性伴侶權益,積極的給予應有的權益保障。其次,由法性平等法則體悟自他是無二無別的平等。在平等一如的心境中,當然發生「同體大悲」,因同體大悲而萌生拔除眾生痛苦,給予眾生快樂。綜上,從佛法的角度,同性婚姻平權應予支持。
昭慧法師表示:「婚姻平權本來就是理所當然,既然人與人平等是普世價值,那為什麼婚姻這件事彼此要不平等?基於憲法人與人平等原則,同志就該有追求幸福權利。」祁家威說:「目前在醫學上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做對的事,為什麼不可以?」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歐巴馬對此發表了演說,他說:「我們國家建立在一個堅若磐石的原則上,我們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平等是普世價值,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自由權。站在人權的高度上,每個人都應有享受生命、追求幸福的權利!當同性伴侶想結婚時,為什麼要將他們阻絕於「幸福」門外呢?綜上,同性婚姻平權應予支持。
「同性婚姻平權」議題牽涉太廣,支持方與反對方的看法分歧在所難免,但是扭曲事實的謠言不可取,歧視的言行及恐同煽動皆應止息,否則會引起民眾恐慌不安、助長仇恨、製造對立。我們看到「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婚姻平權大平台」等民間單位努力闢謠,政府部門的投入卻不足。世間因緣總是不斷在變化,我們要把握當前的善因緣,更要創發因緣,例如加強理性溝通消弭謠言,積極支持同性婚姻平權,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一旦改變台灣同性伴侶的因果網絡,也將帶動改變亞洲地區,甚至世界其他地區,同志族群的因果網絡。
因同情共感,而無我的幫助性小眾離苦得樂,是菩薩利他的護生行為。祝願一切善法因緣,能成就同性婚姻平權,讓同性伴侶也能享受生命、追求幸福!
【注釋】
1、印順導師,《佛在人間》(台北:正聞出版社,民79年),頁309-310。
2、105.11.24立法院婚姻平權公聽會。
3、印順導師,《學佛三要》(新竹:正聞出版社,2012年),頁120-123。
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桃園:法界出版社,民92年),頁90。
4、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92。
5、印順導師,《學佛三要》,頁122。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92。
6、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97。
7、同註5。
8、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100。
9、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51。
10、2017年2月10日婚姻平權大平台團體共同聲明。
11、〈台灣應跨越千年傳統,走向婚姻平權〉,2017年3月24日憲法法庭會後新聞稿,婚姻平權大平台。。
12、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頁69。
13、昭慧法師,《佛教倫理學》,(桃園:法界出版社,民93年),頁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