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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之兩難抉擇

──「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一)

釋昭慧

 

編按: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應用倫理研究中心《應用倫理評論》第67期,刊載昭慧法師撰寫的論文:〈「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之兩難抉擇——「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

生、老、病、死是每一個生命都要面對的功課,本期刊載的三篇專:「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之兩難抉擇——「『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一)」、我的生命我做主——『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二)」、「回歸疾病的自然歷程——『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三)」,就是依據法師的論文,為符合雜誌的需求,經重新編輯而獨立成篇的。

醫學科技發達,導致眾多重症末期病患與植物人,承受著過度醫療所帶來的深切痛苦,於是,病患的自主權利,開始受到了重視,並且在醫學倫理的討論中,建立了「尊重自主原則」。依佛法的「緣起」正觀,病人的「自主權利」,永遠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選擇自由。因為此中伴隨著或多或少的不確定性,以及「不由自主」的兩大風險:一、病後已無法有效表達當前改變的自主意願。二、執行其自主意願後,無法立即終止痛苦地邁向死亡。然而《病主法》的保障,使病人終究無須面對「他人代替選擇,自己無從置喙」的處境。[1]

「畏死」與「懼痛」,這是生命的兩大強烈本能。然而在某些時刻,劇痛之難熬,猶甚於死亡。但是,無限慈愛的力量,也很有可能讓身體衰敗的人,超克「懼痛」之情,產生「努力而活」

的感悟。[2]

說到底,「自主意願」並非定格不變的產物,反之,隨著當事人的健康狀況、所獲得的支持力量與外在情境的無常變化,「自主意願」經常是一項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3]

一、人人享有「自然善終」的權利

當今醫學科技發達,且醫療相關法律(《醫師法》第21條與《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師有搶救病人的義務,這導致許多末期病人早已喪失自然存活的能力,卻因身上插滿醫療設備,被迫痛苦存活,難以善終。也有許多病患,長期失去自行表達意願的能力,如植物人,家屬與醫療人員都已無法確知其存活意願,只能使其長期臥病在床。

  為了解除這些病患的困境,讓每個人都享有「自然善終」的權利,楊玉欣立法委員提出了《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草案,於2015121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201616日由馬英九總統公布,三年後(201916)日正式實施。依據協助起草且推動本法之孫效智教授所述:

這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本法既以病人為規範主體,又以保障病人自主權為核心價值,可以說是醫事法規立法上的一種典範轉移[4]

  《病主法》的「病人」,並非指所有病患,僅限於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五種臨床狀況的病人1. 末期病人、2. 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3. 永久植物人、4. 極重度失智、5. 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第14條)

  以上五種臨床狀況,病人得擁有知情、決策與選擇的自主權利。為了尊重與保障病人的這項自主權利,讓他們即使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都能獲得其意願之貫徹,本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且無心智能力缺陷的病人,可以與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d Care Planning簡稱ACP),然後簽訂「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簡稱AD),甚至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來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簡稱HCA),以確保自己的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以保障病人的生命尊嚴與善終權益。

  自從《病主法》出爐以來,有關該法的條文剖析,以及該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助自殺」、「安樂死」之間的差異,在各大醫院網頁上都已作了簡明扼要的陳述,[5]倫理學界也有眾多相關議題的論述。

本文不擬重贅述這些內容與觀點,而是直接切入「自主權利」這樣的概念,以此作為對《病主法》的思考起點。首先回顧「自主」與「責任」之對應,其次討論「自主」與「權利」之連結,然後才探究《病主法》在維護「自主意願」方面的保障與瓶頸,以及實施本法可能遇到的倫理爭議。

二、「自主」與「責任」之對應

  「自主」而不受宰制,這是生命經驗中的良好狀態,反之,一旦受到宰制,經常伴隨而來的是身體或心靈的痛苦。因此「自主」被視為人類不證自明的較佳狀態,且據此以建立倫理「應然」的基石。易言之,凡是「自主」行為,方有善惡、對錯之倫理意義可言,並可在法律上展開究責或懲處措施。反之,凡是「非自主」行為,其倫理意義較小,法律責任亦得相對減除。

  至於宗教界,即使是看似「自主」成份微薄的「創造論」,依然會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間作出神學論述,以確保人的「自主空間」,同時確證人的「行為責任」。[6]神學家一般作如是觀:「神創造人的同時,也創造了他的自由意志。」因此,「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樣的論述,可以避免過度受到「預定論」的牽制——以「神的主權」為遁詞,而規避「人的責任」。

  同樣的問題也容易發生在神秘的宿命論。宿命論總是將現況歸諸「前世注定」或「業障現前」,從而模糊了「罪惡發生」的責任歸屬。佛法之所以將宿命論視作「邪因論」,不但因為這套理論無法反應因果法則之「實然」運轉,而且這種說法,不啻證成「犯罪有理」。所謂因果法則之「實然」運轉,這是指:在「作」與「受」之間,存有一種應報性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自作自受、共作共受的法則。此中的「自作」,當然是在自由意志下的造作,造作者理應擔負責任,承受後果。

  佛法特別強調「心」的主導地位,亦即,在「色(物質)心和合」的生命法則下,「心」有「色」所欠缺的主導功能。人不是純任本能而運轉的生物。相較於其他動物,人在正常情況下具足道德感情,且理智與意志的運作功能較強,因此人在與無限因緣產生連結,乃至受到各種因緣牽制的同時,依然擁有「相對的選擇自由」。

  此外,生命無須消極等待「果報」的應驗,而須積極主動地創發正向因緣,以減緩乃至消除負面因素所帶來的苦迫。也因此,在因果法則的運轉下,生命的前途與命運,擁有「無限的可塑性」。[7]總之,「自由意志」在佛法的「業果報」理論脈絡裡,擁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性。失去了這項前提,業報論將滑入偏軌,為宿命論背書。

  在佛教律典中,依具足戒的順序,逐條載明比丘(尼)違戒的懲治要件。此中,「癡狂心亂,痛惱所纏」的情境下,所產生的違戒行為,可以視同「不犯」[8],原因即在於:此時的心識,承受著精神錯亂或病痛凌奪之苦,業已淪喪其主導性,其所作所為,並非發自心識清明狀態下的「自由意志」,所以獲得某種程度的寬容乃至豁免。

  易言之,任何立基於「自由意志」的所作行為,必須承擔其後果,反之,在自由意志被剝奪的情況下,一般可減少乃至免除對其行為的究責。這樣的規範,同樣源自「自主」與「責任」的對應原理。

三、「自主」與「權利」之連結

  在人類爭取各種自由(Freedom,Liberty)的進程中,「自主」與「權利」開始有了對應關係。特別是194116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所提出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與免於恐懼的自由,其後被聯合國納入《世界人權宣言》。這些自由,無一不指向「自主權利」。以上屬於一般性之「自主權利」,在「自由」或「人權」議題下論述頗多,茲略不贅。本文於一般性之「自主權利」基礎上縮小範圍,專門討論病人的「自主權利」。

  當代各種人權運動興起,再加上醫學科技進步,醫病關係逐漸發生改變,於是,病患的自主權利,也開始受到了重視,並且在醫學倫理的討論中,建立了「尊重自主原則」,這是當代生命倫理四大原則之一。[9]

  生命倫理四大原則,最初於1979年由Tom L. BeauchampJames F. Childress於美國提出,其後逐漸發展成為系統性的生命倫理學理論。作者發現,來自不同思想源頭的倫理學說,往往可獲得相近的倫理共識。他們將這些共識歸納為四種道德原則:一、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二、不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三、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四、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作者將「尊重自主原則」置於四大原則之首,並從principle of autonomy(自主原則),更明確化為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尊重自主原則),這不祇是「詞彙轉換」,而是在醫療領域,作了醫病關係的範型轉移(paradigm shift)。易言之,「尊重自主」,已不祇是行為主體在「自主」與「責任」間,求取對應與平衡,而是特別將病人的「自主」意願,強化為一種必須受到保障的「權利」。亦即:病人在專家與家屬之間,擁有「知情同意」與「自主選擇、自主決策」的權利。



[1] 釋昭慧,〈「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之兩難抉擇——「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應用倫理評論》67期(2019年),頁5-28

[2] 同注1

[3] 同上。

[4] 孫效智:〈《病人自主權利法》評釋〉,《澄清醫護管理雜誌》,第13卷第1期,20171月,頁4-7

[5] 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不同〉(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43ADEA7F444B698&sms=B1B940B2F10F0AB3&s=23FD2CFB9196A61F),台北慈濟醫院:〈《病人自主權利法》Q&A〉(taipei.tzuchi.com.tw/162/pdf/e/ACP/7.pdf)。以上資料2019.8.19瀏覽。

[6] 如周定國,〈以《基督教要義》為基礎,論預定論中「上帝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的關係〉,針對「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羅列了以加爾文為主的改革宗神學家們的論述觀點。詳參4616日刊於周定國神學網站: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DKChow/Predestination.htm2019.8.25瀏覽。

[7] 詳參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五章「因果律與護生觀」,頁63-73

[8] 如《四分律》卷一:「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無犯。」《大正藏》冊二二,頁五七二中。

[9] Tom L. Beauchamp and James F. Childres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6th ed.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中文譯詞採用蔡甫昌:〈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醫學教育》第4卷第2期,2000 / 06 / 01)pp. 140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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