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誓雙月刊 |

非祇「法律」是「媒體審判」的問題!

釋昭慧

  費邊先生的〈宗教與法律〉(見台灣日報十九日「民意熱線」版),指責筆者在妙文事件上處理的過失, 筆者認為:基本上,這已不是「宗教與法律」的問題,也不是筆者「護教心切」而「亂了方寸」的問題,而是「媒體審判」的問題。 整個過程,筆者都相當冷靜,而且評估過所有佛教、當事人與筆者個人的利弊得失:

  第一、費邊先生說:「在司法未判,是非未明之前,釋昭慧法師等人便出面為被指控者辯護,懷疑有遭『設計』之嫌」。但是請問,妙文等不是就「在司法未判,是非未明之前」,讓另一方被「媒體審判」打擊到無地自容了嗎?然則,當吾人信賴如虛長老的平素為人,而又感到對方說詞有許多破綻之時,為何不應本於良知而站出來把自己的看法說出來?

  第二、費邊先生說:「過早表態,對於可能的受害者,萬一二度傷害,又豈是公平?」但是反之,萬一不立刻表態,妙文一味運用媒體放話,對於另一方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又豈是公平?請注意:她已不單純在運用「法律」,而是無所不用其極地運用「媒體宣傳術」!

  第三、筆者建議妙文,先在佛教內部反映,認為一樣可以達到目的,又可避免對佛教造成更大的傷害,這本就是依佛教的戒律而建言,與「護教心切」、「維護長老尊嚴」、「鄉愿」或「私了」無關,此可從筆者從頭到尾反對用一千五百萬元來「私了」此事,可得明證。

  依佛家戒律:比丘或比丘尼若犯根本大戒,一定要經過僧團查證的程序法,然後由僧團會議決議將他開除僧籍,請他脫下僧服,接下來,他就以一個在家人的身份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維護佛門清譽的正當手段,而且必不可少。像妙文事件,先由「媒體宣傳」下手,弄到如今兩位法師連一個秘密偵訊的法律保障都沒有,必須穿著僧服,在媒體記者蜂湧、推擠的情境下,受著無比恥辱的煎熬,如果他們真沒犯罪,僧服是不是已經構成了媒體的焦點?如果為了避免媒體注目的傷害,而在無罪的情況下被迫脫去袈裟,試問對他們難道不殘酷嗎?我們難道沒看到當日召開記者會,是因為「宗教與法律」之外的媒體報導資料,是在向一方傾斜嗎?萬一另一方才是可能的受害者,請問又向誰去討回公平?

  第四、我們今天站出來,絕對不是「維護長老尊嚴」這麼一個化約的理由,而有很深層的心理因素。在一個人罪證確鑿以前,我們寧願相信他是無罪的。今天妙文如果真的只從法律解決此事,那麼,我們決計不會插手,甚至如果她很堅持,我們也只好放棄說服她「先在佛教內部反映」。

  第五、記者會召開之後,許多愛護筆者的人都為筆者捏一把冷汗,不約而同勸筆者不要開口,以免因背書而受到傷害。筆者不是不知道:代為承接這又利又狠的一招會付出什麼代價,但是,當她們藉助媒體展開的宣傳攻勢,其利難當,如果被害人是另一方,而我們又明哲保身,不提出我們看到的任何破綻,只殘忍地看著媒體被引導向只是對她們有利的方向,一方招招狠記,一方一味挨打,完全沒有招架的餘地,請問:對於「弱勢者」的尊重在那裡?

  因此,縱使有一天,法律證明我們聲援的另一方是有罪的,讓「過早表態」的背書,有損於筆者的清譽,筆者都絕不後悔,而且心安理得。但是相反地,萬一只因筆者「明哲保身」,與該事件保持距離,後來證明另一方有罪,那筆者會為自己人性的軟弱而遺憾終身!

八八、九、十九 于弘誓學苑

八八、九、廿一《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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