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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與法律、政治——政大郭承天教授訪昭慧法師談話簡錄

慈暉/記述

  五月二十七日上午,政治大學政治系郭承天教授暨研究助理藍於琛先生,蒞院與昭慧法師作深度訪談,瞭解佛教「政教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層面之種種問題。郭教授正進行一項由國家科學委員會贊助的研究計畫,研究民主化對於台灣宗教的影響(計畫編號:90-2414-H-004-004)。由於昭慧法師近年來關心社會議題,並積極弘道,親身參與相關的重要改革,因此,郭教授請法師接受訪談,並將訪談內容作為研究計畫的一個重要部分。本研究的受訪者採不記名方式(皆以代號記錄),研究成果將以英文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

法師談論要點如下:

一、佛教雖無「民主」、「法治」之專有名詞,但佛陀創立僧團,確實就以民主方式運作之,此應與其「緣起」之基本原理有關:重視多重因緣的牽制與協調,避免一人意志的錯誤貫徹。故佛教從未產生中央集權的教庭制度,佛陀雖是弟子眾的精神導師,也僅以僧團成員的其中一人自居。人類至十八世紀,始因受夠了血淚教訓,而實驗性地創立了民主體制,佛陀卻不是依於歷史教訓,而是依洞觀力,自始即創立民主制度。

二、僧團採「屬地主義」,凡在某一劃定範圍之「大界」內,比丘皆屬僧團成員,應依規範履行僧團義務,亦得共享僧團財利。所有成員必須依會議以形成僧團之決策。原則上採「全體通過」制;若有異議,當給予協調並充分討論之空間;若協調無效,則找僧團外有公信力之第三者仲裁之;若仲裁無效,方始採取多數決。充分做到「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和合精神。

三、佛在世時,行政、司法權責在僧,立法則出自佛陀,隨犯而制。佛滅之前,已囑阿難將「小小戒」的立法權委付與僧(關係到根本心性問題的規範如殺、盜、淫、妄等相關的大小戒法,當然不可更動,否則即將面目全非,修道之正當性必將全盤淪喪),但掌握經律之結集大權的保守派卻堅稱:立法全權在佛,任何人不得增制或刪卻之。此一決定與佛之想法大相逕庭,自此掩埋下日後保守派與開明派之爭。前者弊在故步自封,教條主義;後者病在過於自由心證,增刪之尺度往往具爭議性。

四、佛法傳入中國,受中國文化之影響者,利弊參半。其弊在於以家父長制(特別是宗法制度)代替「四方僧共治」制度,於是出現了「師徒傳承」的子孫廟。為救其偏,中國出現了選賢與能的「十方叢林」,但末流又出現「方丈收法子,法子傳承法務」的形式,將原來透過大眾以選賢與能的叢林精神給扭曲了。足見文化之滲透力,不容小覷!

五、中國文化之利在於易經的變通哲學,「窮則變,變則通」,這使得佛教順理成章地運用彈性的立法權,將因時地變遷而不適用的舊制放在一旁,另立清規以替代之。即連比丘尼傳承,亦不拘泥於小節,而重視實質正義,故不似南傳或藏傳佛教的教條主義者,硬是堅持傳承之細節,而將女眾建立比丘尼僧團之大事,予以全盤否決。

六、以上是理論與僧團內在結構之分析。在外部關係方面,政教之理想關係是互不隸屬,而又可以互相制衡。故在中國古代君主制度下,一方面承認「不依國主則法事不立」,一方面又堅持「沙門不禮王者」。但由於中國政治掛帥的強勢文化使然,所以本土宗教往往對政治表現出極強烈的附庸性格。

七、佛教不妨在其「主體性」的前提下,依教義中的悲天憫人精神,對公共事務作超越黨派的「議題性關懷」,但不宜以宗教師身份參選或入閣,以免政、教權力之過度集中,亦避免宗教因掌握政權而不自覺腐化,或以公權力迫害異端,妨害信仰自由。

八、但佛教亦應自律,不宜目無法紀,卻以「內部規範」為包裝藉口,試圖造成「治外法權」。事實上戒律是立基於國家法律基礎之上,而更嚴格作自我要求的內部規範,而非屬「替代法律」之行事準則。

由於郭教授告知:已閱讀過法師的《佛教倫理學》,因此法師建議:以上所述,不妨參看法師所著《律學今詮》。該書中有更清晰之學理辯證。

訪問結束前,郭教授將其大作《政教的分立與制衡:從聖經看政教關係》贈送法師,法師亦回贈本年度新書《千載沉吟》與《世紀新聲》。在愉快的氣氛中,結束了約兩個小時的訪談。

  ——刊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佛教弘誓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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