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誓雙月刊 |

見諍、欲諍、無諍與滅諍
——個人修持與公共管理之分野與交集


一、前言
  諍(adhikaraṇa, vigraha, vivāda),是爭執、諍論,也是「煩惱」的異名。依於初期佛教的經、律、論義,可分為二種、三種或四種諍。

(一)經義——二種諍
  《雜阿含經》第五四六經,摩訶迦旃延於回答梵志時,提到了二種「諍」的原因:

貪欲繫著因緣故,王、王共諍,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諍。……以見欲繫著故,出家、出家而復共諍。 1

  這就是「欲諍」與「見諍」——為了貪欲的滿足而生諍,是為「欲諍」,為了見地的紛歧而生諍,是為「見諍」。印順導師於其著作中,多處指出「欲諍」與「見諍」的內涵,以及其所導致的問題。筆者承此而於《佛教倫理學》中將二種「諍」作了進一步的論述。茲不贅引。

(二)論義——三種諍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將「諍」分為三種︰一、煩惱諍︰指百八煩惱。煩惱是所有爭執與諍論的源頭,故亦名「諍」。二、蘊諍︰指的是要面對五蘊無常、身心不調乃至四大崩解(死亡)的紛擾。由於這都會帶來生命的紛亂難安,故名為「諍」。三、鬥諍︰指諸有情互相凌辱,言語相違。

(三)律義——四種諍
  依於前述三種諍中的「鬥諍」,律中提到四種諍事,亦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一、「言諍」:彼此在言語方面出現的爭執。二、「覓諍」:有關僧人的某項犯行,在查索證據時所產生的紛歧意見。三、「犯諍」:有關僧人的某項言行究竟是犯或未犯,所犯是輕是重之類,判定犯事與罰責時所產生的爭執。四、「事諍」:開會議事時,在程序法方面的認定不同,所產生的爭執。 2
  由以上「諍」之定義與內涵來看,「諍」是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因為它必將帶來內心的不安、人我互動的爭執,乃至團體內部的擾動。
  筆者曾撰著兩篇論文,談述「諍」、「滅諍」與「無諍」的內涵:

1. 〈諍事與滅諍法〉,收錄於拙著《如是我思》(台北:法鼓文化,1989年),頁341-414

  在該論文中,筆者依律典而作「四種諍事」與「七滅諍法」的詮釋。「四種諍事」是言諍、覓諍、犯諍、事諍,內容如上頁所說。除此之外,該論文還詳述滅諍的七種程序法,其內容及其功能。

2. 〈無諍、無諍行、無諍三昧與「諸法無諍三昧法門」——兼論〈諸法無諍三昧法門〉中之「無諍」意涵〉,刊登於《玄奘佛學研究》第16期,2011年9月,頁1-22。

  該論文對「諍」的定義與分類作了整理,進一步依於經論,陳述「無諍」(araṇa, araṇya)。原來,araṇa音譯阿蘭那或阿蘭若,義譯為寂靜處,指遠離塵囂而適合於出家人修行與居住之僻靜場所。若依此修行而達於內心的寂靜,使得各種「諍」的紛擾止息不起,即可謂之「無諍行」。
  該論文也針對「無諍三昧」的內涵,在經論的比對中作完整的解析,並敘明「無諍三昧」上接菩薩心行的特質。
  本文擬在前述兩篇拙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面對諍事,在個人修持與團體運作上,有何差異?為何會有這樣的差異。

二、個人修持上對「諍」應有的態度與方法
  諍,總不免會帶來個人身心或是團體的擾動。佛陀對個人與團體面對諍事的教導,是不一樣的。
  見諍,指的是因見地、觀念或意識形態上的差異而產生對立、矛盾或衝突。欲諍,指的是為了欲望的滿足、資源的分配而產生的對立、矛盾或衝突。因此在理想上,修道者最好能達到「無諍」的境地,必不得已而起諍,僧團也必須如法「滅諍」。原因是,設若僧團因各種諍而失和,則無論是「梵行久住」的內修理想,還是「正法久住」的外宏力量,都不免要大打折扣。
  就個人修持而言,最高的境界是「止諍」,如《中阿含經》〈大品周那經〉所述:

或有一人瞋惱者結纏。……謂人瞋惱者結纏,4 彼不敬師,不見法,不護戒,彼不敬師,不見法,不護戒已,便於眾中起如是諍。
謂此鬪諍不益多人,多人有苦,非義非饒益,非安隱快樂,乃至天人生極苦患。阿難!如是鬪諍,汝於內外見而不盡者,為斷此諍故,汝當速求方便,學極精勤,正念正智,忍莫令退。
……猶人為火燒頭、燒衣,急求方便,救頭、救衣。如是鬪諍,汝於內外見而不盡者,為斷此諍故,汝當速求方便,學極精勤,正念正智,忍莫令退。
……如是鬪諍,汝於內外見盡者,汝當重護彼心,常無放逸,欲止此諍故,如是此諍,汝斷根本。
……猶人為火燒頭、燒衣,急求方便,救頭、救衣。如是鬪諍,汝於內外見盡者,汝當重護彼心,常無放逸,欲止此諍故,如是此諍,汝斷根本。

  原來,就個人修持而言,當他被「瞋惱」或其他煩惱纏繞而心裡打結之時,往往「不敬師,不見法,不護戒」,而在大眾之中生起鬥諍。這種鬥諍讓眾多人產生「苦」感,無法獲得饒益安樂。
  這時,倘若於「內」於「外」都「見」到它「不盡」的苦迫,那麼,就要斷除諍心,以正確的方法與大精進力,依於「正念」與「正智」(正知)而住,安忍於正念與正知的法喜之中,不令自己的意念退轉。這種即刻斷諍的強烈意念,佛陀用「為火燒頭、燒衣,急求方便,救頭、救衣」來形容它。
  即便於「內」於「外」都「見」到它已「盡」除鬥諍所帶來的苦迫,依然要以正確的方法與大精進力,依於「正念」與「正智」(正知)而住,安忍於正念與正知的法喜之中,好能從鬥諍意念的根源予以徹底斷除。這種從根斷諍的強烈意念,佛陀同樣用「為火燒頭、燒衣,急求方便,救頭、救衣」來形容它。
  修行人為何要用如此殷切的態度止諍?筆者曾於〈無諍、無諍行、無諍三昧與「諸法無諍三昧法門」——兼論〈諸法無諍三昧法門〉中之「無諍」意涵〉一文,將「止諍」或「無諍」在個人修持的意涵上,作了深入的闡述。

(一)《雜阿含經》之「無諍」義
  「無諍」──「不與世間諍」,這是佛法在世間傳播時,所展現的重要特質。如云:「我不與世間諍,世間與我諍。6   

  這並非隨波逐流,一味討好世間,應和世間的錯誤知見,而是佛陀為世間眾生說法時,契機入理的善巧方便。這是依於一般人能體驗也可理解的常識經驗來說法,那就是「蘊相應教」及「處相應教」7。  佛陀指出,他所說法,都是依世間經驗而說,不離六根、六境,否則只會增加聞者的疑惑,因為「非其境界故」。如第二一四經云:

若有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說:「是非二者(按,此「二者」指六根、六境),沙門瞿曇所說二法,此非為二。」彼自以意說二法者,但有言說,聞已不知,增其疑惑,以非其境界故。

  原來,六根與六境的「二法」,就包含了世人所能經驗、理解的「一切」內容。即使是世出世真理的四聖諦,佛陀也不脫離世人所能經驗、理解的範疇來作教導。倘若脫離了世人所能經驗、理解的範疇,勢將徒具「言說」,所言說的內容必將空洞化,因為吾人無法對此言說內容加以檢驗,也無法依此言說來闡明實相,這將徒然增加聆聽者的疑惑,因為那已成為玄想、戲論。由此可知,諸凡造物、真我、真心、靈魂等論,都容易因「非其境界」而產生各執一詞的諍端。

(二)《中阿含經》之「無諍」義
  至《中阿含經》「根本分別品」,有「拘樓瘦無諍經」,又名「分別無諍經」9。  本經對「有諍」或「無諍」的判斷標準是:

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10 

  在本經中,列出了包括「求欲樂、求苦行」等等,一連串會帶來苦、煩、熱、憂的邪行,也列出了包括「離此二邊,則有中道」乃至「趣於涅槃」等一連串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的正行。前者都是「有諍」行,後者即是「無諍」行。
  爾後在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中,11  針對「分別無諍經」的內涵,作了進一步的完整闡釋。以下舉出十分重要的四項論義,以助讀者完整理解何謂「無諍」、「無諍行」以及「無諍三昧」。

1. 無諍行的特質——護念其他有情,不令彼生起煩惱

問:「云何無諍行?」答:「一切阿羅漢善達內時,外不如是。若亦善達外時,名無諍行。云何內時?謂自相續中所有煩惱。云何外時?謂他相續中所有煩惱。遮此煩惱名為善達。一切阿羅漢於自相續所有煩惱皆已遮斷,於他相續所有煩惱則不決定。若亦能遮,名無諍行。」
……問:「無諍名何法?」答:「令他相續無雜穢轉。謂諸煩惱能為津潤、垢膩、雜穢,得無諍者不為他相續中煩惱之所津潤、垢膩、雜穢,即是遠離他相續中諸煩惱義。」

2. 無諍行人的根性——不忍其他有情造惡招苦的菩薩種性

問:「何故阿羅漢已得解脫,而修此法自拘縛耶?」答:「彼阿羅漢先是菩薩種性,不忍有情造惡招苦。

3. 無諍行的原因——不忍心讓眾生於我生結而受諸苦

為拔彼故,恒作是念:『我無始來與諸有情互起纏縛,輪迴五趣,受諸劇苦。我幸得免,復應救彼。』又作是念:『我無始來或作倡妓,或婬女等鄙穢之身。百千眾生於我起結,尚由此故長夜受苦。況我今者離貪恚癡,為世福田,於我起結而不招苦?故我今者不應復作煩惱因緣。』故阿羅漢雖自解脫,而為有情起無諍行。」

4. 無諍行的自性──屬於慧觀

問:「無諍行自性云何?為是定,為是慧耶?」「設爾何失?」「若是定者,此文云何通?如說:『善達外時名無諍行。』『善達』是慧。若是慧者,餘說云何通?如說:『應習靜定無諍。』」答:「應說是慧。」問:「若爾,何故說『應習靜定無諍』耶?」答:「彼應說『應習靜慧無諍』。而說『應習靜定無諍』者,欲顯與定俱故名定,而實是慧。是名無諍自性。」

  相續(samtati),即指前因後果連續不絕的有為法。依此定義,依身也是一種「相續」──「自相續」就是自己的依身,「他相續」就是他人的依身。
  原來,阿羅漢於「自相續中所有煩惱」(亦即自身的煩惱)業已斷盡,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並非所有阿羅漢,都能妥善處理「他相續中所有煩惱」,達到「令他相續無雜穢轉」的良好效果。因此「無諍行」阿羅漢,是「菩薩種性」的利根阿羅漢,他們能妥善地面對周遭眾生,好讓對方不會對自己產生煩惱而招感痛苦。
  對比「無諍」一詞,音譯「阿蘭若」或「阿蘭那」,意譯「遠離處、寂靜處」,原來是指遠離聚落塵囂的寂靜場域,因為這樣的場域可以讓身心寂靜,有助於出家修行,這即是將《大毘婆沙論》所述三種諍中的「蘊諍」(亦即五蘊紛擾的狀態)予以緩解。
  但從araṇya也譯作「無諍處」來看,顯然它已進一步衍申為一種寂靜和諧而無所紛擾的心理狀態。紛擾固然可能來自於聚落塵囂,但更多時候還是來自煩惱的翻騰;因此所謂「阿蘭若念處」,即將心念從身外拉到身內,以達於寂靜和諧而無所紛擾的生命境界,由外而內地呈現一種寧靜致遠的性格特質,這就從減除「蘊諍」而達到了減除「煩惱諍」的效果。
  若進一步以此寂靜和諧而無所紛擾的心性,善巧體諒周遭眾生,將彼此的對立與諍執消弭於無形,這將進一步減除「鬥諍」的紛擾。
  而這種「無諍行」,屬於慧觀的運作──面對眾生時,具足中道智慧的擇法力──不偏不倚,恰到好處地作相對最好的互動。因此當然是觀非止,是慧非定。然而何以都名之為「無諍三昧」,強調「應習靜定無諍」?其原因是這種慧觀的運轉,是「顯與定俱」的,也就是在三昧力之專注的基礎上,運轉自如的一種處世智慧。 12
  這就是為什麼佛陀在《中阿含經》〈大品周那經〉中,會強調,無論是安忍無退,還是斷除諍根,都要具足「正念」與「正智」的原因。「正念」可以強化「正智」的覺察力,這並非強加隱忍式的「無諍」,而是正知而住所產生的從容意境。


三、就團體運作上對「諍」應有的態度與方法
(一)七滅諍法
  在早期的佛教僧團中,佛陀是戒律與規制的「立法者」,他本著法義的根本精神,參酌當時當地的民情風俗,基於「令正法久住」的理想而制訂的。在契理契機的前提下,依法攝僧,同時把教制的執行權力交給大眾,而不樹立行政上、司法上最高的個人權威,這是民主精神的充分流露,是平等教義的具體實踐。
  然而無可避免的,這樣的教團也會產生民主制度運作過程中的若干弊病。「僧事僧決」,雖然原則上是希望能做到意見一致,但是如果少數人固執己見,而又欠缺服從多數以顧全大局的器識,那就難免要產生爭執了。諍事如果不能獲得適當的處置,嚴重起來,往往會演變成團體的對立與分裂。
  就團體運作而言,這時就必須要進行「滅諍」。而僧團成員也必須將「個人修持」與「公共管理」的分際,作出恰當的把握。否則該當為團體滅諍時,卻置身事外,將「消極不作為」誤作「無諍」,那是將「公共管理」的程序法棄置一旁。因此,同樣是在《中阿含經》的〈大品周那經〉中,佛陀首先向比丘們說明個人修持應如何止諍,緊接著就轉換方向,提到僧團對「諍」應有的態度與方法。在這裡,佛陀首先講述「七滅諍法」(saptādhikaraṇa-wamathāh-dharmāh)的種類與內涵。

有七止諍:一者應與面前止諍律,二者應與憶止諍律,三者應與不癡止諍律,四者應與自發露止諍律,五者應與君止諍律,六者應與展轉止諍律,七者應與如棄糞掃止諍律。13 

  滅諍,是僧團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法,它包含以上七則程序規範。這七項程序法,諸經律有不同譯詞。〈大品周那經〉的譯語,一般較為陌生,茲依國人所熟悉的《四分律》譯詞而作簡要說明:
  1. 現前毘尼(saMmukhā-vinaya),這是指:凡諸羯磨(karma會議),必須當事人現前,才能舉行,否則羯磨無效,作者犯突吉羅。當事人,包括了共諍者、被舉罪者、被懲誡者及羯磨內容相關人。
  2. 憶念毘尼(smrti-vinaya),這是一種由僧團提供受舉罪者「憶念」是否有犯的程序法。若當事人受到毀謗,這項程序法讓他受到適度的保障。
  3. 不癡毘尼(amūdha-vinaya),這種滅諍法與神智之正常與否有關。佛制將「癡狂心亂」而犯戒的情形視作無罪,這與對精神失常而犯罪者從寬處置的現代法律觀念正好契合。但是當事人或許會因旁人提示或議論,而感受到困擾,由於當事人已無法「憶念」自己在「癡狂心亂」的情況下,是否有些不當言行,因此他可以向僧團要求「不癡毘尼」的程序法,由此向大眾告白,過往確實「癡狂心亂」,  不憶所作,但從現在起已經精神正常,可以納入正軌。
  4. 自言治(pratijbā-kāraka-vinaya),這是指犯罪者自言己過,僧團針對過錯而作適當處分。
  純粹的「自言不犯」,較接近憶念毘尼的性質——止息誹謗,而「自言犯戒」則顯出「自言治」功能的特色。易言之,即便是犯,也要讓當事人自己招認,方纔治罪。
  但是,難道犯者可以依憑「自言治」滅諍法的保障,死不認錯嗎?當然不是,那就得進入第5項滅諍的程序法──覓罪相。
  5. 覓罪相(tat-svabhāvaisīya),為了對治在僧中妄言不憶罪而反覆無常的過患,所以有這種滅諍法的制訂。僧團依此程序法,進入調查程序,具體找出犯行的人證、物證,以免他用「不憶念」為藉口來打發僧團,避免受到處分。
  本來,毘奈耶在強制性格中,還是涵蘊自發精神,所以有所謂「現前毘尼」與「自言治」的制訂。被舉罪者一定要在場,並自承認過失,這樣的治罰,才能免於被治罰者的怨尤。但是如果罪證確鑿,而當事人就是頑強不認錯,僧伽也可提出「不見罪羯磨」,就其「不見罪」而加以懲處。
  所覓罪相的輕重範圍很廣,有些輕罪,如果因反覆推諉而被舉作覓罪相羯磨,那是很划不來的事,因為這樣一來,他就被褫奪了許多權利。如《僧祇律》云:

僧為作覓罪相毘尼羯磨已,是比丘應盡形壽行八法。何等八?不得度人,不得與人受具足戒,不得受人依止,不得受僧次請,不得作僧使行,不得與僧作說法人,不得與僧作說比尼人,不得與僧作羯磨人。 14

  6. 多人語(yad-bhūyasikīya),這是一種全體表決(捉籌)而服從多數意見的滅諍方式。依於僧伽會議精神,僧團原則上採取「共識決」,若座中有人發表異議,主席必須提供討論空間。待大家充分討論之後,若能產生共識,當然最好,若是不能,就進入會外協商。若協商內容能在僧團獲得共識,當然最好,若是不能,就得尋求第三公正人士的仲裁。仲裁內容若能止諍當然最好,倘若依然無法止諍,這才動用表決(行籌),依多數選票來形成決策。
  7. 如草覆地(trṇaprastāraka),這是一種特殊的懺悔法,一般都用在兩造或多方長期共諍而無解的情況下,運用集體善意來化解彼此陣營的衝突。它的特殊在於:第一、二部眾共同互相求懺,而各有一代表向對方大眾致達懺謝之辭。第二、除了麤重罪及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以外,餘諸罪皆可於此中懺悔。第三、求懺的當下,不必稱說罪名罪種;求懺以後,前過一筆勾銷,大家重行建立和合無諍的道誼。就好像是綠草如茵,遮住了土地上的磚瓦石礫的坎坎坷坷——所以叫做「如草覆地」。
  律中明白指出:應當滅諍,卻不作為,這將導致會議(羯磨)無效,作者犯突吉羅的輕罪。也就是說,不可於僧團處斷諍事時,將大眾的注意焦點拉到「個人修持」,因為這時,主事者(如羯磨主)講求的不是個人修持境界,而是在執行僧團律法時,是否做到嚴謹、公開與公正。

(二)六慰勞法
  七滅諍法,是在消極方面滅除諍事的程序法。前已敘明,止諍在個人修持上的意義,是減除內心的擾動,並減少它所帶來的苦迫。同理,滅諍在團體中運作,也是為了減除僧團的紛擾與人際互動的緊張關係,讓大家在一個受到公平對待,凡事公正處置,程序合法公開的制度保障下,增長光明、開放的心胸,坦然面對自己的缺失,並且以友愛的心情來導正同儕的過錯。
  但這還是消極面向的「滅諍」,團體運作,另須以積極面向的建樹,讓諍事化解於無形,而不祇是待到諍事生起之後,依程序正義來作公平、公正、公開的處斷。因此在〈大品周那經〉中,佛陀講述了「七滅諍法」之後,緊接著教大家行「六慰勞法」:

云何為六?慈身業,向諸梵行,法是慰勞法、愛法、樂法,令愛令重,令奉令敬,令修令攝,得沙門,得一心,得精進,得涅槃,慈口業,慈意業。若法利如法得,自所得飯食,至在鉢中,如是利分布,施諸梵行,是法慰勞法、愛法、樂法,令愛令重,令奉令敬,令修令攝,得沙門,得一心,得精進,得涅槃。若有戒不缺不穿,無穢無異,如地不隨他,聖所稱譽,具足善受持如是戒分,布施諸梵行,是法慰勞法、愛法、樂法,令愛令重,令奉令敬,令修令攝,得沙門,得一心,得精進,得涅槃。若有聖見出要,明見深達,能正盡苦,如是見分布,施諸梵行,是法慰勞法、愛法、樂法,令愛令重,令奉令敬,令修令攝,得沙門,得一心,得精進,得涅槃。15

   仔細對照、檢核可知:「六慰勞法」,亦即一般所稱「六和敬」。此中「慈身業、慈口業、慈意業」,就是一般所說的「身和共住、語和無諍、意和同悅」,而「若法利如法得,自所得飯食,至在鉢中,如是利分布,施諸梵行」,是即「利和同均」。「若有戒不缺不穿,無穢無異,如地不隨他,聖所稱譽,具足善受持如是戒分,布施諸梵行」,是即「戒和同行」。「若有聖見出要,明見深達,能正盡苦,如是見分布,施諸梵行」,是即「見和同解」。
  印順導師於《佛法概論》中提到: 

六和中,「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質;「意和同悅」、「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是和合的表現。……大眾和合的根本問題,除了律制以外,還要注重思想的共同,經濟待遇的均衡。思想、律制、經濟三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則上,才有和樂、清淨的僧團。
……我們在社團中,要有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適當營養。但一般人,在物質的享受上,總是希求超過別人的優越待遇;在思想上,又總是滿意自己的意見。這物欲的愛著──「愛」,思想的固執──「見」,如不為適當的調劑,節制,使他適中,就會造成經濟上的不平衡,思想上的紛岐。在同一集團中,如讓經濟的不平,思想的龐雜發展起來,僧團會演成分崩離析的局面。
……有了上面所說的三和──和合的本質,那表現在僧團中的,就必有後三者。彼此間,在精神上是志同道合的;行動上是有紀律而合作的;語言文字上是誠實、正確,充滿和諧友誼的。這樣的僧團,才是釋尊理想中的僧團。16 

四、結語
  就佛法而言,個人修持,其目標即是「離苦得樂」。至於其「樂」的內涵,究屬人天福樂、正覺解脫之樂,還是無上菩提之樂,則依個人願力與生命境界而有高下之別。在這方面,佛法的系統理論,有較明確的「目的論」導向。若是大乘佛教,更加入「利他」要素,而有「效益主義」導向──協助眾生離苦得樂,並於過程中尋求眾生(而非自己)的最大化效益。
  而公共管理,必然涉及秩序的建立與維持,資源的掌握與分配。個人行持看似無關乎公共管理,個人言行亦往往超脫於世俗禮教之外,因此出家古德往往以「方外」自居。
  然而,個人修持依然有其仰仗之因緣,此中包括:受到社會秩序之保護而免受身心之干犯,獲得基本資源的供應而免受生理之饑渴。因此衍生出來的問題,就是僧團內部的公共管理,以及國家社會的宗教(佛教在內)管理。
  個人修持當然不等同於公共管理,但在兩者的運轉之間,彼此是既有分野,也有交集的。例如:就個人修持而言,生命境界可以由「見諍」與「欲諍」的常態,昇華而達「無諍」意境;但是,在公眾事務的管理層面,就不能只訴諸個人言行與心念的訓練,而必須依於一套符合程序正義的「滅諍」法規,建構一個足以化解或減除「見諍」與「欲諍」的公正平台,並且在程序面做到公正、公開,資源分配也能力求公平,這才是符合佛法理念的「公共管理」。
  因此本篇論文從佛法視角,論述分析個人修持與團體運作在「止諍」或「滅諍」上的分野與交集,以及符合佛法理念的公共管理。

——刊於一○○年九月第十六期《玄奘佛學研究》

 

註解:

1. 劉宋求那跋陀羅譯,《雜阿含經》卷20,CBETA 2023.Q1, T02, no. 99, p. 141b28-c2。
2. 以上「諍」之類別,引自拙著:〈無諍、無諍行、無諍三昧與「諸法無諍三昧法門」——兼論〈諸法無諍三昧法門〉中之「無諍」意涵〉,《玄奘佛學研究》第16期,2011年9月,頁6-9。
3. 如: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四分律》卷17,CBETA 2023.Q1, T22, no. 1428, p. 681b1-2。
4. 經中除了提到「瞋惱者結纏」,還包括各種煩惱,如下一段經文所述:「不語結、慳、嫉、諂誑、無慚、無愧、惡欲、邪見、惡性不可制。」(東晉瞿曇僧伽提婆譯,《中阿含經》卷52,CBETA 2023.Q1, T01, no. 26, p. 754a3-4)
5. 《中阿含經》卷52,CBETA 2023.Q1, T01, no. 26, pp. 753c15-754a20。
6. 《雜阿含經》卷2,CBETA 2023.Q1, T02, no. 99, p. 8b16-17。
7. 第213、214經,《雜阿含經》卷8,CBETA 2023.Q1, T02, no. 99, p. 54a1-b1。第306經,《雜阿含經》卷13,CBETA 2023.Q1, T02, no. 99, pp. 87c18-88a20。
8. 《雜阿含經》卷8,CBETA 2023.Q1, T02, no. 99, p. 54a4-8。
9. 〈拘樓瘦無諍經〉,《中阿含經》卷43,CBETA 2023.Q1, T01, no. 26, pp. 701b24-703c12。
10.〈拘樓瘦無諍經〉,《中阿含經》卷43,CBETA 2023.Q1, T01, no. 26, p. 703a18-26。
11. 唐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9, CBETA 2023.Q1, T27, no. 1545, pp. 898a18-900a15-b4。
12. 以上內容,詳參拙著:〈無諍、無諍行、無諍三昧與「諸法無諍三昧法門」——兼論〈諸法無諍三昧法門〉中之「無諍」意涵〉,《玄奘佛學研究》第16期,2011年9月,頁9-15。
13.《中阿含經》卷52,CBETA 2023.Q1, T01, no. 26, p. 754a21-25。
14.  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僧祇律》卷13,CBETA 2023.Q1, T22, no. 1425, p. 333c7-12。
15.《中阿含經》卷52,CBETA 2023.Q1, T01, no. 26, p. 755b23-c8。
16.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頁21-23,2009年,台北:正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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