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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人與動物作「平等考量」的理據

──與效益主義哲學家Peter Singer的對話

 

釋昭慧

 

一、前言

個人因關切動物倫理且從事動保運動,而有幸在32年前接觸到國際動保先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教授的大作,並於20165月,依於「效益主義」與佛法的「中道論」,彼此展開了多項倫理議題的對話,目前正一章、一章地就著對話初稿而進行修訂,準備整理成書。此中第一項議題,正是辛格教授念茲在茲的「動物解放」。該篇對話的英文全文,業已於201810月,刊載於《哈佛大學哲學評論》(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1]本文將彼此於該議題上的觀點異同,作一回顧與闡述。

辛格教授開宗明義即先從彼此的異同說起:他是一位生活在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無神論哲學家,而筆者則是一位居住在台灣的佛教比丘尼,但我們共同致力於改善動物福利,然則彼此從不同的出發點,是如何得出同樣的結論?

由於著述之初,彼此就有「採用對話模式」的共識,所以雖然對話前,辛格教授已預擬對談大綱,但在談話進行過程中,難免會隨著彼此對談的內容,而拋出新的問題,這也就激盪出許多更為深層的思考與回應。受限於篇幅,在此無法將所有問答內容作全面的陳述,只能擇要為之。

二、效益主義的「平等考量」觀

雖然《動物解放》一書,業已載明了他完整的「動物解放」論點,但辛格還是在開場白時,用非常精簡的陳述方式,說明他的論點。

1. 「人類平等」的事實主張與道德主張

一般認為,所有人都有平等權利,且有比任何非人類動物更高的道德地位。辛格教授指出:雖然這個想法是被廣泛接受的,但是一旦我們詢問:「什麼是人類平等的基礎?」就會陷入困境。在任何特定的特徵,如身高,體重,美德,理性,運動能力等方面,並非所有人都平等。因此,我們不應該將「所有人類是平等」,理解作描述人類的事實主張。相反地,我們應該說,這是對人類應該如何被對待的道德主張。

理解這一點的最好方法就是,無論人們的部落,種族,性別,宗教,階級有何差異,或是具足任何一種受到歧視的特徵,我們都應該「平等考量」所有人的利益。「平等考量」,也就意味著對相似的利益給予同等的重視。

2. 將「平等考量」延伸至非人類的動物

以上所述,都是討論「人類平等」的哲學家所熟悉的內容。「動物解放論」的不同之處,在於辛格將它延伸到物種範圍。理由是:對所有人的同等重視固然重要,但所有具足生命的眾生都有他們的利益,不僅是人類而已。如果我們限制範圍,只對人類的同等利益而作考量,那麼我們將又創造出另一個歧視類別──物種主義。實則,無論是對人類還是非人類動物而言,等量疼痛的經驗都是很糟糕的。

3. 「平等考量」與「平等待遇」的差異

重要的是,強調對相似的利益的平等考量,並不意味著對不同種類眾生的平等待遇。人類和非人類動物具有一些共同的喜好(利益),如對避免劇烈疼痛的關注,但也有對不同喜好的關注。所以「平等考量」原則,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以同樣的方式來對待人類和非人類,甚至給予同等價值的生活。

「平等考量」原則,已為今天對待動物之道,提供了堅定的基礎,因為人們經常不考量動物的利益,或是考量動物利益的程度,遠不及給予人類的同類利益。

三、緣起中道論的「眾生平等」觀

筆者在回應時,作佛法觀點之精簡剖析如下:

1. 緣起、護生、中道論

佛法的核心理論是「緣起」,各種因緣相互依存或相互排斥,而產生了現象界的運轉,由此「實然」的運作法則,對應出來的「應然」倫理就是「護生」,其護生規範則須視人們的能力與情境,作出「相對最好的選擇」,此即「中道」。[2]

2. 實然層次的「等同」vs. 應然層次的「平等」

根據以上原理與人們的實際經驗,生命理所當然地存在著差異。要論述「平等」,顯然並非易事。然而實然層次的是否「等同」,和應然層次的「平等」,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我們不否認生命之間存在著差異(不等同),例如不同程度的形體、性別、膚色、幸福感、價值觀、知識技能,乃至感受痛苦的能力,但我們不能將這些差異,作為性別、種族或物種因此應該受到不平等或差別待遇的理由。

3. 人類──「道德主體」的能力與義務

佛教在「平等」概念上有三個重點[3],其中之一是:動物與人類同樣擁有「感知苦樂」的能力,以及「離苦得樂」的強烈本能。

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待「感知苦樂」這個問題。一方面有道德受體,即道德行為的接收者。有感覺的眾生,能夠覺知痛苦與快樂。另一方面,人類又是有倫理判斷與行為能力的道德主體。道德主體的感知能力越強,就越能對道德受體的痛苦,感同身受而產生不忍之情。所以就人類普遍對他者痛苦「感同身受」的能力而言,人們有義務對其他生命的痛苦,作出「平等考量」。

四、深層討論之一:「感同身受」如何可能

在講到「感知苦樂」時,筆者作了後設性的探討:當我們從道德主體的角度來談論平等時,必須先詢問,這個道德主體,如何能夠如實感受並同等重視不同動物(例如豬或昆蟲)的痛苦?又為何必須努力為動物減除這些痛苦,增益他們的快樂?我們會立即發現:作為道德主體的人,其對他者苦樂的感知能力往往差異甚大──有的人對他者痛苦「感同身受」的能力強大,有的人則對他者的痛苦麻木不仁。

即便與道德受體同屬人類,對於「感知他人痛苦的能力」,其差異尚且如此鉅大,然則如何可能對非屬人類的豬或昆蟲,作出「感知能力相同」的判斷?這項「實然」的判斷倘若不能明確,我們又如何提供「應然」的倫理判斷,對「豬或昆蟲」的苦樂作出平等的對待呢?

回到道德主體身上。人類之中,依然有些「對他者痛苦麻木不仁」的特殊情況(如面對仇人)或變態心理(如殺人魔)。但是一般而言,在正常情況下,人們擁有「對他者痛苦感同身受」的能力。即便是殺人魔,依然有能力意識到別人的痛苦,只是無動於衷,甚至變態到為他者的痛苦而感到亢奮,如此而已。

因此,依於前述所提判準,在同等能力的意義上,人基本上是可以意識到另一個生命的痛苦的。

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將會發現,隨著道德主體對應不同的道德受體,「感同身受」的靈敏度依然存在著差異。我們對豬的痛苦和蚊子的痛苦,會有不同的感受。經驗顯示,殺死一個人時,我們的罪惡感,將比殺死一頭豬的罪惡感更為強烈。殺死自己的母親,其罪惡感又將比殺死其他人更為強烈。

而即便是面對同樣的道德受體(如微小昆蟲),一些人比其他人具有更敏銳的感知能力。對於有這種感覺的人來說,他們覺知和感受其他生命之苦難或痛苦的能力,就像使用著放大鏡來觀察事物;所以他們會像感受到人類的痛苦那樣,對蚊子的痛苦感同身受。當我們談論相同的靈敏度時,仍必須考慮到這些不同程度的靈敏度。

五、深層討論之二:公共領域與個人經驗

辛格針對「主體的靈敏度」而回應云:「大多數人在殺死蚊子時感覺不到任何靈敏度。大多數人,不會考慮殺死蚊子的任何事情。談到殺蚊子,我認識大部分的人連眼睛都不會眨一下。」

筆者的回答是:「大多數人沒有,但是那些培養出強大覺知能力的人,可以非常清楚地覺知到其他微小生命(如蚊子)的痛苦,寧願忍受被叮咬的刺痛,也不忍心一掌打死它們。因此在人類中,覺知的靈敏度依然是差異很大的。」

辛格教授於是詢問:

1. 到底要在哪些判準,達到感知的極限或受苦的能力?有沒有觀點的界限?
2. 植物還活著,但不能感覺到疼痛。我在我的花園裡切一個萵苣來吃沒有問題,因為我覺得蔬菜沒有能力感受到痛苦。依此類推,更簡單和更簡化的生物,也許它是一隻蚊子或某種蠕蟲,我們必須根據生物的解剖和生理學的複雜性,以及其行為的性質,作出它受苦能力的判斷。
3. 前面所指的「行為」,是否複雜到足以說明,該生物具備意識而能感知和受苦,並非以機器人或某種其他類型的機器運轉方式,又或並非只是一套可能的化學反應來解釋。吾人印證這個受苦能力實際結束的方法,將涉及到嘗試獲取這些信息,然後用這些信息作為是否有可能感到痛苦的證據,來證明答案。

 

就著這三項問題,筆者區分兩個視角,即公共領域和個人理解。在公共領域,我們爭取同等重視所有動物的福利,所以必須在大多數人對動物「總體了解」的基礎上談論這個議題。即便靈敏度有所差異,原則上每個人都應該有能力感受到動物的痛苦。另一方面,就個人理解而言,有些已經覺悟的聖者holy persons)如阿羅漢或菩薩,對其他生命的痛苦特別敏感。

 

辛格就此拋出問題:
1. 我們怎麼知道這些已開悟的人,在「沒有什麼可以感到同情」的時候不會感到同情?
2. 某個地方,必須有一條線,超過了這條線,就沒有什麼可以同情的。例如,如果有人說:「當你切萵苣時,我為萵苣感到同情。」他會認為,此人只是犯了一個錯誤,他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是開悟的,至少不是因為他們對痛苦之覺知的靈敏度而開悟。他們超越了我們所知道的有關「生物有能力受苦」的證據。因此,是否有一些標準的證據需要說明,這是同情可能真的達到那裡的界限,而不是我們單憑主觀想像地劃線。

 

筆者的看法是,這是個人領域,每一個「個人」所培養的靈敏度,會使他們道德判斷的那條「線」有所差異。講到「植物」,即便是一般人,也能感覺得到植物的生機盎然。因此孟子會說:「斧斤以時入山林」。也就是說,必須在適當的季節,依據樹木自然成長的狀況,以及環境的自然節奏,來選擇上山砍樹的時間。而這就是為什麼有必要在公共領域,依一般理解能力來制定標準的緣故。在個人領域裡開發覺性,培養對眾生苦樂的靈敏度,它可以無限加深、加廣,但落實到公領域,就必須訂定一個「一般所能覺知與理解」的標準。

還有,在私領域裡,即便有人將他的覺性或靈敏度誇大其辭,言之鑿鑿地聲稱「植物也會喊痛」,這只是涉及個人誠信的問題。但是當「平等對待」這樣的議題被納入公領域時,必須劃定人們可以理解也有能力實踐的界限,這樣才可能讓民眾有更多的共同經驗,來共同提升動物福祉。無限上綱到微小生物或植物時,只有徒增人們的困擾,讓人動彈不得。

 

由這番討論我們對公共領域已經達成共識。但辛格教授仍然對其他更為個人或私領域的部分感到困惑:
1. 個人體驗有沒有正確答案?還是完全依憑主觀?
2. 私領域是否有正確的觀點或不正確的觀點?如果沒有正確的答案,怎麼知道它是什麼?還是聲稱:「有些人會同情植物,有些人不會,而且這兩種觀點都沒錯。」易言之,如何劃出那一條線?
 
關於第二個問題:如何劃出那一條線?由於篇幅有限,茲略。筆者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
首先,就嚴格意義而言,我們無法確認答案是對還是錯,那是因為,某個個人的經驗,我們既無法知道,也沒有責任去證明其是對還是錯,除非他要將這個經驗,拿來要求我們配合實踐。
其次,有些私人經驗即便是對的,也不可能予以實踐。假設某一個人聲稱他感受得到植物被採摘、食用的痛苦,我們即便同意他的經驗是對的,因此對植物也產生了不忍之情,試問:我們可以不吃植物而存活嗎?如果我們不吃植物,那麼我們必當餓死。
證明「個人經驗」是對與錯,並非易事。筆者以莊子與他的朋友惠施之間的爭論,關於「你怎麼知道魚能感到快樂」為例。這是有名的〈濠梁之辯〉。[4]有一天莊子和他的朋友惠施在濠水橋上遊玩,看到了一條鯈魚,莊子說:「鯈魚從容自得地游來游去,這就是魚的快樂!」惠施說:「你又不是魚,怎麼知道魚感到快樂?」莊子反問道:「你又不是我,怎麼知道我不知道魚感到快樂?」莊子的回答是:「我站在濠水上,看到了魚,就知道魚是快樂的。」[5]這故事引起了我們對「他者內在意識」的認知問題的深思。
莊子在這裡所指的是:我們如何證明人沒有能力知道他者的苦樂?雖然惠施認為人類不知道魚(或其他眾生)是否能感到快樂,但莊子試圖表明,由於這種懷疑,惠施已經失去了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的理由。莊子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我不知道?」他實際上是在說:「如果你知道『我不知道魚是快樂的』,那麼你就有能力知道別人的意識,因此有能力贏得這場哲學辯論。但是你不能證明『我不知道魚是快樂的』。」顯然,莊子知道或不知道魚是否幸福,業已超出了惠施證明的能力範圍。
這裡有檢核莊子觀點的另一種方式。如果惠施只說:「我不知道魚是否快樂,我也不知道你知不知道魚的快樂。」那樣的陳述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由於惠施試圖挑戰莊子,所以問他怎麼知道魚是快樂的。這麼一來,惠施業已在無形中預設,他知道莊子的意識。如果他能證明這項預設,他同時就已證明莊子可以知道魚的意識。反之,如果惠施無法證明自己能夠知道莊子的意識,那麼又怎能證明莊子不知道這些魚的意識呢?所以對於惠施的問題,莊子簡單地回答:「我在濠水上就知道了魚的快樂。」
對他者的感受,當事人可以宣稱「不證而自明」,旁人無從經驗,就只能歸類為「主觀感受」。這就是為何筆者認為「道德主體覺知靈敏度的開發屬於私領域」的緣故。私領域的個人體會即便無誤,也未必能轉化為公共政策。
一般而言,佛弟子並不試圖證明經驗領域之外的任何事物。因為既然無法經驗,就無從證明這樣的陳述是真是假。當我們不能經驗別人的意識時,對方的經驗已經超出了我們的證明能力。我們可以共同努力的是:為我們的倫理認知找到共同的基礎,為我們的倫理實踐找出共同的上限。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關注「動物福祉」的領域。

 

於是辛格同意:

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我們都能理解的事物上,而不是依賴於悟性衍伸的敏感度。我們專注於公共領域。

六、結語

在後設倫理學的層次,即便是「人類平等」的基礎,都很難獲得證實。因此辛格的論證手法是,就著在人類層次同樣難以證實的「平等」論,直接類推到動物身上。他非常犀利地指出:既然「人類平等」無法予以證實,而人們依然朝向「對所有人的同等重視」的目標邁進,那麼,與人類同樣具足痛苦覺知能力的動物,就不宜排除在「平等考量」之外。這種論證的手法,是非常乾淨俐落的。

辛格教授與筆者之間,針對「動保議題」的對話,在「讓動物離苦得樂,或至少減輕痛苦」的結果層次,有著很高的一致性,並且在公私領域的劃分與藉助科學的方法論上,也已達成了共識。

無論是道德主體增加自己覺知眾生苦樂的敏銳度,還是運用科學發展而增加對眾生苦樂的觀察力,人們永遠得面對能力極限,因此,無論在公領域的公共政策還是私領域的個人行為,畫出那條「可不可為」的線依然是必要的。在這方面,辛格教授效益主義的觀點,與佛法的中道論非常相似,實踐過程不是零和遊戲,而是與時俱進地強化個人的覺知能力,科學的觀察技能與設備,即便不能百分之百杜絕所有對眾生的傷害,也要盡己所能地讓眾生「減輕痛苦」。

 

──轉載自《應用倫理評論》第66期,20194月,頁61-76



[1] Shih Chaohwei and Peter Singer: “Animal Welfare: A Buddhist-Utilitarian Dialogue”, 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 Volume XXV, 10-2018,pp. 169-181.

[2] 「緣起、護生、中道」的系統理論,詳參拙著《佛教規範倫理學》(2003)與《佛教後設倫理學》(2008),茲略。

[3] 「眾生平等」依三種意義而言:一、感知能力的平等;二、法性平等;三、佛性平等。(詳參拙著《佛教後設倫理學》頁207-210

[4] 參閱Burton Watson’s English translation of Chuang-tzu:

https://terebess.hu/english/chuangtzu1.html#172018.2.22瀏覽。

[5] 《莊子》〈秋水篇〉:

莊子與惠子游於濠梁之上。莊子曰:「鯈魚出游從容,是魚之樂也。」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也,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莊子曰:「請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魚樂』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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