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略說教誡」到「廣分別說」的戒律實踐
──《比丘尼戒經》講記(十一)
主講:昭慧法師 筆錄:釋印隆 修潤:釋耀行
釋迦牟尼佛十二年為無事僧,只是「略說教誡」的道德勸勉,十二年以後才開始「廣分別說」制定戒律。大眾部稱為「偈布薩」,也就是布薩的時候只是用偈誦的方式帶過。南傳佛教偉大的覺音論師,稱這十二年的布薩為「教授波羅提木叉」,以此區別十二年以後正式制定條文的「威德波羅提木叉」。佛陀跟大家做道德的勸勉不會只講四句偈,弟子們化約成這樣是比較好記,形成略說教誡的「教誡偈」,包括《比丘尼戒經》後面的「七佛教誡偈」。
一、戒法的實施
談到「布薩」,舍利弗請佛陀制戒,當時佛陀不是有講三樣嗎?第一,「廣說經法」;第二,「制戒」;第三,說「波羅提木叉」。其中說「波羅提木叉」是指布薩日,在印度本來就有半月祭跟滿月祭,有一點類似我們現在的節慶、週休。漢傳佛教比較重視農曆的初一、十五,屆時大家在寺院裡面參加法會、上供等佛事活動。
在印度,當地人民半月祭、滿月祭會有一些斷食的習俗,大家都放假的日子,也比較有空來到僧團中聽聞佛法,所以佛陀就賦予佛法的意義,建立了布薩制度。每半個月一次的布薩,一方面信眾那一天就來到寺院受持八關齋戒,然後比丘、比丘尼們為他們做開示。另外一方面,僧眾本身也要集合,在當天這個布薩羯磨之中,共同檢討僧侶行為,然後做道德的互勉。
為什麼叫「布薩」(Upavasatha)?就是「長養淨」,長養清淨之法,透過布薩日的聚集檢討,彼此長養清淨之法,這可以說是對於印度既有民俗的一個很巧妙的轉化。僧團成立十二年以後,部分比丘有犯行出現了,這個時候佛陀開始隨犯而制,犯了什麼就制什麼,發展出「威德波羅提木叉」,團體制約的法律就這樣出現了,這是有關於戒律制定的情形。
接下來,戒法要如何實施?一律由「僧羯磨」,也就是僧伽會議來共同處置,
有犯緣出現的時候,要偵查犯相,到底有犯還是沒犯?犯重、犯輕?然後處斷諍事。有爭執生起的時候要如法處斷,讓諍事化除而恢復和合。再來,要執行懲戒,這個人犯了要怎樣如法懲罰處置他。還有選任仲裁,碰到一些彼此僵持不下的情形,僧團為了避免這些諍執耽誤整個會議的進程,往往會另案處理。例如:特別聘任一位雙方都能夠信賴的仲裁,仲裁到底誰對誰錯,這都是在僧團的作持之中實施,也就是前面說到的「程序法」。
除了少數身心不健全的,或者犯了嚴重錯誤的比丘,在一定時間內不准參與羯磨之外,凡是有受具足戒的人,就有權利而且也有義務,要如法和合來參與羯磨。身心不健全,有點類似法律上的禁制裁人,不能夠用一般的法律來懲處他。可是也因為他並沒有奉行這些義務,因此他的權利也被受到限制。
一個僧團有時候住幾百人甚至上千人,為了小小一件事情也開會,讓大家經常都在集合開會的狀態會不勝其擾,所以律典裡會有如下名詞出現,所謂「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乃至於「二部四十人僧」這五種分類。什麼意思呢?就是緣於個人事務的重輕,將處分個人事務的事情,委由法定的少數人組成專案小組,依公開會議程序來處分他。或者組成一個委員會來專門處理這件事情,於是有所謂的「四人僧」等等的名目。也就是這些會議可能不需要全體人參加,以免擾動大眾。
但是僧團會議是大眾的權利,也是大眾的義務,如果在這個僧團內部又有了一個小圈圈在開會,那會形成「別眾羯磨」,這會形成對於其他人權利的侵損。怎麼解決?僧團一般是劃出一個區域來,就是所謂的「大界」,在這個區域內的所有成員必須參與羯磨(開會),這是權利也是義務。但是會另外劃一塊小地方「戒場」,不是我們現在三壇大戒的戒場,是這種少數人開委員會專案小組使用。這個戒場雖然在大界之內,但是它形成大界以外的一個區塊。通常大界內部除了有一塊戒場以外,外圍有一個自然空地,這個自然空地形成跟大界之間的區隔,這樣做是為了避免所謂的「別眾羯磨」。也就是當這些人在這個小界內開會的時候,亦即已經出大界外,那就避免了在大界內竟然有少部分人開會而侵損其他人的權利。這個戒場不用太大,可是最起碼必須容納一定的人數,以比丘尼的戒場而言,最多有二十人僧,二十人僧再加犯戒的當事人,所以那個戒場差不多有二十二、三個人可以進去的大小就夠了。
個人言行的毀犯必須由「四人僧」來主持,讓當事人懺悔而還復清淨,那就只要有四人來開會。安居過後要求「自恣」,結夏安居三個月,大家彼此生活了一段時間,所謂「自恣」,就是恣意的任大家告訴我有什麼過失。這個叫做「五人僧」,除了四人以外再加你。
有時候需要十人僧。例如:諸位要登壇受比丘尼戒,那就要有十師和尚的尊證,包括了三師與七證。這個時候就要有十人來主持這個會議,一一審查各位的資格,透過羯磨同意,讓各位成為僧團成員之一,這是「十人僧」的羯磨。所以你看在現場住有這麼多的師父,但是真正你們登壇的時候,並不是所有師父都要到齊開會來審查你們的資格,只要在那邊劃定一個戒場,戒場外面有一塊自然空地來區隔一下,那麼我們在自然空地之外,就跟這十師之間形成兩個界,十師在裡面羯磨就不會形成「別眾羯磨」。
「二十人僧」,例如:比丘尼犯了最嚴重的就叫「波羅夷」,要被趕出僧團。其次嚴重的叫做「僧伽婆尸沙」,也就是「僧殘」,表示這個嚴重性已經讓她的僧格殘廢了,所以要嚴格補救,除了給予適當處分之外,期滿以後要還復清淨,一定要有二十人組成委員會或者是小組來為她出罪清淨,證明她原來的僧殘罪已除,恢復戒體清淨。之所以這麼慎重其事,是要警告她,你這個事情非常棘手,你不能再犯,你犯下來很麻煩。
後來八敬法實施,就硬壓著比丘尼要二部四十人僧,比丘尼若犯僧殘,不但是在此部二十人僧中求懺悔出罪清淨,還要到比丘僧中告知犯了哪一條僧殘,讓比丘二十人僧來為她出罪清淨。從實際操作而言,這不是很好的一件事情。也許僧團成立之初,比丘尼不太知道怎樣出罪,需要比丘來指導,所以犯僧殘者在比丘尼僧團懺悔出罪以後,帶到比丘僧團去看看有沒有什麼問題,來檢驗一下。但是後來形成所謂「二部僧」這種的隸屬關係,形成一種管轄跟被管轄的關係,事實上這樣也不是很好,因為有些僧殘戒法,竟然你還要去跟比丘們告白,說我犯了這個,其實也並不是那麼妥當。比丘尼僧團裡面應該就可以如法處理了。
據律典記載,有一次佛陀親自主持布薩,初夜靜默而坐,到了中夜依然靜默而坐,到了後夜依然靜默而坐。後夜過了慢慢明相就出,大家就不能睡覺了,這時候,目犍連尊者用天眼一看,發現原來是其中有一個比丘犯了麤重戒法而覆藏。從這樣的記載我們就知道,說戒開始如果有犯還沒懺悔的不能覆藏,原則上當日犯當日就要懺,不能掩蓋下來,否則每一日都會形成「覆藏罪」。這位犯戒比丘,竟然連布薩的時候佛陀在坐,他都安靜不吭一聲,目犍連很生氣,走過去把這個人的手臂拽起來拖出去說:「你這個人真差勁,害得我們大家都坐在這個地方。」從這裡也可以知道,如果大眾沒有還復清淨是不得說戒的,透過如法而制讓大眾還復清淨,然後才和合一處開始誦持戒法。等到這個比丘被拖出去以後,佛告目犍連,不要用那麼粗暴的方式。爾時,佛告大眾為什麼不說戒?因為此人覆藏其罪。佛陀當然不會跟他計較,但是後面那尊執金剛神非常憤怒,如果佛陀一開口,那表示他欺瞞佛陀成功,執金剛神會用金鋼杵把他的頭剖為七分,為了慈憫這位比丘所以佛陀不開口,當然這裡面帶了一些神秘的故事。
無論怎樣,這個傳說透露了一些訊息,在那裡佛陀告訴大家:「從現在開始,我不主持說戒,由僧團自行主持說戒。」這樣的一個故事帶給我們什麼啟發呢?起先佛陀是親自主持這種會議,包括說戒、羯磨,等到大家慢慢熟悉了說戒的規範以後,進一步就要培養僧眾自行執法的能力,也就是說不要一直依賴佛陀,讓大家慢慢把這個棒子接上去。佛陀並沒有領導控制欲望,一定要把重要的事情攬在自己身上,所以這種執法的任務很早就下放到僧團中,讓僧團自己來實行。
二、戒律的解釋和有效監督
再來,戒律的解釋。戒律解釋有兩種:一種是正式的解釋,一種是非正式的解釋。像這樣跟大家在課堂上的解釋,屬於一種非正式的學理解釋。持律的研究者、學者,或者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對於戒律所做的學術性跟常識性的解釋,這種解釋是「非正式解釋」,因為它不具足約束力,不被當作執行戒律的依據。什麼是戒律的有效解釋?那就是在僧羯磨中正式通過的,在僧團才具足法律上的約束力。學者、持律者提出的如果真要實行,也一定要經僧團會議通過,授權形成一個專案小組,擬出草案再正式提交。一定要經過這個程序才是「正式的解釋」,法律上稱為「有權解釋」。
戒律能否實施,要看它是否有有效監督。否則,頒布了戒法大家陽奉陰違,沒有人監督那不是形同具文。僧團跟社會一樣,社會的法律有沒有執行要有監督的人。什麼人?檢、警、調單位。我們每一個人也可以監督,發現某個人不合法有重大違法行為我們檢舉,檢舉也是一種監督。僧團內部監督大都在僧團成員之間,互相輾轉相諫、輾轉相教之中自然形成。所以僧團建立了一種可貴精神,那就是大家要互相勸諫,而不是和稀泥,所謂「個人吃飯個人飽,個人生死個人了」,「他非我不非,同體是大悲」。這個觀念有問題,他非我不非這只是第一步,第二步我要幫助他糾正,這才善盡作為一個僧團成員的義務。不是說不要得罪他,那是俗知俗見,你勸諫他就是為了他好,希望他能夠改過,能夠如法清淨證得解脫。如果他不悔改,覆藏會形成障道法,障道因緣使得他不能解脫,那我們姑息他不是也害了他嗎。半月布薩是一種總檢討,平日也要有相互舉罪、相互規諫的義務。發現到對方不對規諫他,嚴重的甚至已經觸犯哪一種法則,那要「舉罪」,起先要他自己發露求懺悔,他如果不肯,你就有義務要在大眾中舉罪。也許有些人會覺得,你為什麼要在大眾面前揭我的短呢?可是在僧團之中這是正確的倫理,因為你為了幫助他,覆藏既造成他自己的損失,也造成僧團的不清淨。
社會的監督力量也有幾種形式。第一,可信任的信徒可以檢舉,所以並不是叫白衣閉嘴。在比丘的戒法之中,有所謂的「二不定法」,[1] 這兩種不定法,大致都是跟淫戒有關,也就是說不知道他有犯還是不犯?是犯重還是犯輕?所以叫做「不定」。可是為什麼特別給它標出來呢?因為碰到這種情形,人在外面,比丘做什麼事情也許僧團並不知道,所以如果可信的優婆夷發現到他有這個過失,就可以檢舉到僧團之中。那僧團就要如法而治,把他的犯行問清楚,到底是輕還是重?到底犯了還是在犯罪邊緣?然後如法處置。從這裡可以看出,對於信眾的檢舉,僧團是歡迎接納且重視的。有些人說:「白衣不得說比丘過」,其實,若要人不說除非己莫做,嘴巴長在他身上,你叫他不說可能嗎?他私底下講成一團,對僧團是沒有幫助的。因此反而要以一種正確的方式,讓這些白衣反映他們的輿情,這樣僧團才能夠有一種警覺,這種監督力量其實是正面的。這些佛弟子之所以願意說出來,其原因還是因為恨鐵不成鋼,擔心師父的某些行為讓社會對佛教的觀感不好,所以基本上還是來自於愛護佛教的心情。
第二,是來自社會輿論的力量。如果由社會輿論來指責,你就不要嫌他出手很重,因為有些社會人士對佛教不但沒有同情心,甚至有惡感、有敵意。所以出家人不要總是關起山門來做山大王,在裡面就叫比丘尼閉嘴、小眾閉嘴、白衣閉嘴,你惡行惡狀沒有人調伏你,等到了社會別人修理你的時候,你就不要嫌別人出手很重。甚至於為了你一個人,可能會羞辱所有的出家人,這個時候所有出家人都蒙羞。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所以你不要討厭監督的力量,就像電線電源有保險絲,用電過猛它會斷電,你千裡不要認為這樣很麻煩,乾脆改成銅線讓它不會斷電。殊不知因為沒有保險絲來預警,所以用電負荷過量我們都不知道,等到它失火燒起來房子就都毀掉了,所以這些戒律的監督機制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僧團之中我們會發現到,所有這些監督機制都有重大的欠缺。第一個,僧團內部的成員經常是互相和稀泥,有了過失自己很霸道不願意人家講,別人一講就說:「你好不到哪裡去」。或者給他做一些小動作,給他秋後算帳。這些在戒律裡本應嚴格禁止,但是因為沒有徹底實行,所以有些人會覺得受到教訓,「好了,以後我閉嘴,省得我受害」。事實上在僧團裡面是有配套措施的,後面講到「比丘尼戒」就知道,勸諫或者舉罪的人是受到保護的,不會被秋後算帳。這個人不受勸諫或者被舉罪後不服氣,私底下做些小動作來讓對方不舒服,你可以提出檢舉,再一次在大眾中舉罪說:「這個人做了某些行為來觸惱我」,讓僧團繼續再懲罰他。如此就有了一個保護機制,鼓勵人發露,懲罰人覆藏,這才是佛教僧團戒律的基本精神。
在佛教僧團內部,勸諫機制不足甚至於有一些錯誤的觀念。例如:「唯有僧讚僧才令佛法興。」不錯,出家人要互相讚嘆,不能尖酸刻薄,別人學問好就說:「他學問好有什麼了不起,他敲打唱念都不行。」別人敲打唱念很好,殿堂威儀具足,就說:「他有什麼了不起的,他一點都不知道要怎麼講經說法。」這有什麼意思!沒有意思。大家有各自的長處,互相稱讚、互相支援,僧團的力量才能夠完整呈現。僧讚僧是對的,但是如果這個僧犯了錯,你是讚嘆他還是要指責勸諫他?連他犯錯了你都假裝不知道,還繼續做一些無意義的稱讚,那不是誤導別人。對他個人有什麼幫助?對佛教有什麼幫助?
僧團外部的居士們又被我們動不動就說:「你白衣閉嘴」。於是他們就學得非常乖順,「師父的事情沒關係啦,我們不看僧面看佛面。」奇怪!佛陀並沒有要我們看他的面子,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居士們為了比丘、比丘尼的修道,看到不得當的事情也要勸諫。我們比丘、比丘尼不能夠傲慢的叫他閉嘴,他閉嘴我們更遭殃,第二道安全閥又失去效用,接下來就變成報紙頭版頭條的醜聞。那有什麼好處?對佛教的傷害多大。所以僧團戒律的監督機制非常重要,我們不要動不動就用「僧事僧決」的理由叫人家閉嘴。更何況如果比丘或比丘尼犯罪了,你有權力告訴法官說僧事僧決嗎?法官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有些比丘心態大大錯誤,剃了個頭比皇帝還大,我們總統天天被罵,比丘比總統還大誰都罵不得。比丘尼不可以罵否則就是犯八敬法;白衣不可以駡,白衣必須閉嘴。到後來全身都是刺沒有人教訓他,淪落到讓社會人士來好好教訓。所以大家務必記得,要有正確的觀念來看待他人的勸諫,止謗莫過於自己修正,不是叫人閉嘴來逃避他者的監督。
三、戒律的立法原理
戒律的立法原理,特別放在最後講,因為這部分要跟大家細說,戒律的制定跟我們的關係最大,以上的八則都是一些戒律的法理學,現在進入到第九則,有關立法的原理。國家的法律立法,須經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定程序。以民主國家為例,一般先由行政部門或者立法委員制定草案,然後進一步由行政部門或立法委員再審查草案,屬於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就必須由行政院遞交到立法院,立法院審查這個草案。如果只是行政內部的行政法規,當然可以由行政院各部委自己內部通過,可是如果牽涉到人民權益的,經常都要進入到立法院,因為立法者是民選的,比較不會那麼官僚站在官方立場來便宜行事。審查草案以後,立法院立法機構要三讀通過,通過以後總統頒定,這才真正具足法律的正當性。
佛教立法權責在哪裡?佛陀時代的戒律,是佛陀依於他修道的體會,視時節因緣而制定出來,讓僧團成員來共同遵守。目的是為了讓僧團成員能夠去除障道之法以利修道,讓僧眾和合無諍共住以發揮團體的力量,讓僧團在社會樹立良好的形象以避世間譏嫌,讓正法能夠弘傳久遠。
佛陀滅度以後,制定的權責在誰?佛陀行將滅度之前,曾經告訴阿難:「我滅度之後,小小戒可捨。」小小戒就是雜碎戒,一些非屬根本性的戒法,一些因時因地順應風土民情、生活習慣而制定的戒法。所以這裡帶到了一點,不但是可捨,到後代或者其他地區碰到一些因緣條件,也可能要增制。那麼這些增刪的立法權責在誰呢?佛陀的說法很清楚,當然不是由阿難來制、來捨,因為行政跟司法權責都在僧團,所以應該由僧團視情形制定跟刪除一些次要的法規,但是重要的不可以。例如:「比丘尼必須要獨身,不能雜染情欲。」你不能說:「僧團會議我們來通過,我們大家來結婚好不好?」不行,那是根本戒法。其他穿衣吃飯的問題,可能風土民情不同習慣會改變,南傳、藏傳比丘他們穿的袈裟跟我們形狀就不太一樣。漢民族的人重禮俗,總覺得露個胳膊很難看,那些高僧大德就改變了一個型態,讓肩膀有袖子蓋住,乾脆把袈裟放在外面,裡面穿一件長衫、海青,袈裟在外面就形成一種禮儀的制服了。你能夠說這些高僧大德是錯的嗎?其實不然,小小戒可捨,像這種無關乎生死解脫的問題,又不是穿上那件袈裟有什麼神祕性,就會讓我們解脫,所以因時因地改變它,並沒有什麼說不過去的地方。
還有「鉢」,如來應量器,不是它本身有什麼神秘性,鉢就是一種食物的容器,它跟一般的碗不同,口小腹大便於托鉢乞食。戒場訓練我們過堂的生活,碗筷、盤子怎麼擺,怎麼吃鉢飯、怎麼收鉢、洗鉢。如果過堂或者是在一般的餐廳吃飯你就有碗筷,如果出門在外乞食你就可以托鉢,兩者都不至於失禮,讓人說這個出家人一點威儀都沒有。但是有些人矯枉過正,他就強調要吃鉢飯,明明別人準備有盤子、碗、筷,他不要,全部放到鉢裡面吃。那何必呢?並不是吃鉢飯有什麼神秘性,要不然你乾脆用手抓,佛陀就是抓飯,因為他們以前並不用勺子。
有一些北傳佛教的比丘,學了一點南傳傳法,趕快去改穿南傳袈裟,看了真是啼笑皆非。我們設計的僧鞋多莊嚴,不穿,改穿拖鞋或者是打赤腳。這本來就要看情形,古時候赤腳進入殿堂,那是對該地的一種尊重,到現在緬甸、泰國都是如此,如果你要去繞塔、要去佛寺,一定要把拖鞋或者僧鞋脫下來。我那次去緬甸,第一天還穿羅漢襪、僧鞋,第二天就學乖了,通通脫掉改穿拖鞋。為什麼?等一下又要脫、等一下又要穿,人家走到前面我還在後面脫啊穿的,所以馬上入鄉隨俗改穿拖鞋,在那個地方你會發現,那樣穿拖鞋是有用、方便的。
告訴大家一件事情,上次我們請帕奧禪師,緬甸的一位高僧大德來這邊指導禪法,空閒時間帶他出去走一走,有一次帶他去臺北故宮博物院參觀,我們買了票進去了,但那個守門員不讓他進去,他說我們一定要穿好鞋,你都沒有穿鞋,怎麼可以進去呢?後面還有兩個沙彌穿拖鞋。故宮博物院不准穿拖鞋入內,我們只好跟這個售票員解釋,在他們當地,赤腳是代表對那片土地的尊重,是不是可以放行?好在後來放他們進去。所以一方風土一方民情,你認為很尊重對方的一個動作,到了另外一個地方,搞不好是讓人家覺得不尊重他,那你就要調整禮儀。不是跟人一天到晚吵架說,這代表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你去跟整個社會為敵做什麼呢?這種事情又無關乎生死解脫,就稍稍調整一下就好了。
法律上有個名詞叫做「屬地主義」,僧團就正好是屬地主義,前面講過要劃定一個大界,把四邊的界相都講清楚,從哪裡到哪裡,是這個大界的範圍,就是僧團法律有效地區。並不是指說在這裡剃度的出家者,才有權利參加這個寺院的會議,凡是一腳跨進這個大界內,即使是托鉢遊方僧,也是屬於這個僧團的成員之一。召集會議就要把他也請進來,因此這個僧團的會議,是大家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的,並不是看誰是不是這裡剃度的徒弟,所以它是屬地主義,不是屬人主義。採取直接民主的方式,大界內的比丘、比丘尼都直接參與這個會議,僧團依羯磨的民主程序來議事,如果要修訂法規,那麼這個法規的有效性也只在這個大界內。因此南傳佛教僧團內部所做的一些規範調整,不能認為在北傳佛教一定要實施,因為這是在他的大界內制訂的。我們每一個人也是,回到我們寺院裡面有我們自己的道場,道場的範圍就是大界的範圍,那麼在我們道場內透過寺務會議、僧伽僧羯磨制定出來的一些規範,在本道場內適用,可是未必見得道場以外的地區可以適用。
如果全佛教大家要有共識,那就要全佛教各僧團的代表來開會,戒律裡也有「揀集智人法」,「揀」就是揀選,選出一些有智慧的人來代表開會,開會通過的有效性就普及到這些僧團。例如:如果世界僧伽會議,認真公佈了我們從現在開始要怎麼改,原則上這些世界僧伽會議會員國的僧團就一起改。所以即使要修訂法規,因為牽涉到專業知識,可能要有一些學理的考量,要委託少部分專業的持律人,來衡量該怎麼制定或怎麼刪除。也要經過僧團的合法程序,「揀集智人法」,把這些有智慧在持律方面有專業知識的人,經過主席公佈大家通過,這叫「白二羯磨」,主席公佈一遍,然後大家一讀通過以後,讓這些持律者去研擬出草案,等到草案研擬出來,再把這個研擬草案的理由說明白,到僧團會議去讓大家依法定程序來通過,如果大家有懷疑還可以在僧團中再討論,這就是僧團的立法程序。
既然是民主議事制度,為什麼佛陀不一開始就把立法權責交給僧團,而是自己一件一件立法呢?我的看法是,因為僧團才剛剛建立,弟子們還在學法的階段,結戒、制定戒法的重任不見得是這些弟子所堪能的。因為這些弟子們也許還帶有世俗的習氣、觀念,如何判定是法、非法?是律、非侓?如何輕重合度、繁簡適中制定出這些成文法,做為大眾的行為規範?這可能強人所難。特別是修道學道如逆水行舟,許多世間認為無可厚非的行為,在僧團之中是不可以做的。例如:結婚、男女之間談戀愛,這有什麼不可以,可是就是不可以。因此比起制定法律更加困難,制定法律一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社會制定出的法律應該大家是有共識的。
僧團之中也許大家的共識並不符合修道的原則,因為多數人的意見未必代表真理,可能只是多數人習以成性的偏見,所以這個時候不能說多數決就給它通過。一開始大家還沒有標準的時候,不妨由佛陀先來制定,因為他是修道的過來人,知道什麼規範是應該制訂的,什麼情形是不可以毀犯的,這樣才對於修道者個人,對於僧團、對於社會有幫助。由佛陀教導他們提升他們的品質,拉高他們修道的人生境界,這樣形成一種僧團內部的歷史傳承跟習慣,這個時候再把制戒的責任賦予僧團才不會出現錯誤。因此佛陀滅度之前告訴阿難:「自今已去,准許諸比丘捨雜碎戒。」給他們彈性調整次要規範的權利,但對於根本規範,佛陀也不允許他們異動,以免比丘因為身語行不清淨產生障道因緣害己害人。
四、戒法是怎麼制定出來的?
這些戒法是怎麼制定出來的?佛陀制定的成文法有它的法定程序。第一,必須有「犯緣」,真的有那麼一個比丘或比丘尼做了一件不好的事情,這就是「犯緣」,犯罪因緣。不能說犯戒,因為那時候戒還沒有制定。看律典很有意思,你會看到一件一件發生在僧團中的事情被記述下來。
第二,等到佛陀親眼看到,或者比丘、居士檢舉到僧團中,比丘們告訴佛陀,或者居士直接跟佛陀反應,總之有這樣的一件事情,「犯緣」終於被發現了。這個時候佛陀把當事人找來,問明他是不是真的有犯,一定有這個過程,他不做缺席審判,而且要當事人承認。後面講到「滅諍法」還會說明。
第三,查明屬實之後,一方面佛陀會訶責這個犯者,愚癡不知慚愧,做一個沙門怎麼可以如何如何……。完結以後就向大眾宣告,「依於十事利益」,就是依於十個法則,從現在開始要制訂某一個法規,這個時候他就會把這個法規的條文內容宣佈出來,然後一併講罰則:「若比丘如何者,犯波羅夷;若比丘尼如何如何者,僧伽婆尸沙」。從這裡就看到,每一個學處都要有比丘或者比丘尼犯,引起的自己的熱惱,引起了僧團的困擾,或者引起社會的譏嫌,在查明屬實之後,根據犯緣來制定學處。學處一旦制定就有強制性,就成為成文法,它有罰則就要如法而治。
制戒的同時還依五種原則,明定例外狀況的處置法,這樣才完成整個的立法程序。第一,是罰則的有效範圍,前面已經講過,非正式成員沙彌、沙彌尼跟式叉摩那不犯,不做那種罰則的對治,但是必須要由師長給予口頭的告誡訶責,自己要責心懺悔。比丘、比丘尼如果犯了四種最根本的禁戒,例如淫戒,那就要受到滅擯的處理,驅逐出僧團。第二,有過失推定原則,推定這個過失在誰身上?例如: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法律上的判定是重輕不同的。第三,是不溯既往原則;第四,是罪刑法定原則;第五,是特殊情況的處理,例如:命難、梵行難,癡狂心亂、痛惱所纏,這些需要法外開緣的就另外處置。
所以不但制戒,還要告訴我們這五種原則,才是戒法完整的制定。大家可以參看律典每一條戒,都用這樣的方式處理。這邊就帶到了一個觀念,是「隨犯而制」,佛陀為什麼在舍利弗要求他制戒的時候說:「止止!我自知時。」什麼時候制?有比丘犯就是制戒的時候。佛陀不但告訴他「我自知時」,還說:「我此眾淨,未有未曾有法。我此眾中,最小者得須陀洹」。目前這些比丘們都很清淨,還不曾做過那個未曾有的過失,最低限度的都已經證得初果,證得初果怎麼會有嚴重的犯罪行為。「諸佛如來不以未有漏法,而為弟子結戒」。所有的佛陀不會在沒有漏法出現以前,就先為弟子制定戒法。「漏法」就是煩惱法,煩惱法會漏失功德所以叫做漏法。
「我此眾中,未有是多聞人故,不生諸漏,未有利養名聞名稱故,未有多欲人故,未有現神足,為天人所知事故,不生諸漏。」什麼時候會生起諸漏法呢?以下這幾種情況:第一,仗勢自己多聞而驕傲起來;第二,目前僧團草創,大家都不認識佛陀是誰,所以沒有名聞利養,也就不會招引來一堆逐利之徒;第三,「未有多欲人故」,大家都是少欲清淨來到這裡修行的;第四,「未有現神足,為天人所知事故」,目前還沒有人喜歡露一手神通,來讓人家知道他多了不起。這些情況既然沒出現就不需要制戒,因為根本還沒有人毀犯,顯然制戒有它的先決條件,一定要有犯才制。所以佛陀才會等到成立僧團十二年後,才開始制定戒法。
[1] 二不定法:是兩條不能作一定判斷的比丘戒。第一條是比丘單獨與一個女人,在隱蔽覆障並可作淫欲法的處所共坐,而說非為佛法之所許說的話語;第二條是比丘單獨與一個女人,在露現而不可作淫欲法的處所共坐,並說佛法之所不許說的話語。這兩種情形如果被絕對可信(證了初果以上)的女居士發現了,她說是犯了什麼罪,就算是什麼罪;犯罪的比丘,也當坦白承認,自己犯了什麼就說犯了什麼。
在第一條中,因為是在可作淫欲法的隱蔽覆障之處,所以可能犯行淫波羅夷,可能犯摩觸僧殘,也可能犯獨與女人坐的波逸提罪,所以稱為不定法。在第二條中,因為是在不可作淫欲法的露現之處,所以可能犯摩觸僧殘及獨與女人坐的兩種罪的任何一種,所以稱為不定法。(參: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