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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弘誓學院學生學雜費賠償辦法

九十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屆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為鼓勵學生有始有終、克竟全功以完成學業,故制訂學生中途輟學學雜費賠償辦法。

第 二 條:專修部學生賠償辦法:

一、第一學年期間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壹萬元。

二、第二學年期間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貳萬元。

三、第三學年期間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第 三 條:研究部學生賠償辦法:

一、修學一年內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壹萬元。

二、修學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貳萬元。

三、修學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四、修學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申請退、休學者,賠償學雜費新臺幣參萬元。

五、修學四年以上,申請退、休學者,所賠償之學雜費數按所修學之學分計算,每學分壹仟元。

六、修學五年以上,申請退學者,無須賠償。

第 四 條:研究部選讀生選讀期間請假達三分之一堂數(十五節課),及無故中途退學者,賠償學分選讀費用每科目新臺幣參仟元。期中若有選修專修部課程,一併列入計算。

第 五 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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